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八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制度。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全國傳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定期發布本行政區域內傳染病疫情信息。
傳染病暴發、流行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向社會公布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傳染病疫情信息應當及時準確發布。
第五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