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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產是營業稅的納稅人,但是我們的合同是在新政策出臺之前簽訂的。這個營業稅應該由誰來交?

沒有約定的,按法律規定。賣家。

2有沒有法律上的說法,賣家認為雙方按照公平原則付款?

如果達成協議,可以由雙方支付。

既然合同定於2005年7月15日交付,那麽這份合同是否已經屬於甲方違約,是否應該繼續履行?

如果買方主張履行,可以起訴。

甲方認為我沒有及時交房是因為我沒有支付余款,但我認為甲方壹直不願意繳納營業稅,導致我沒有辦理貸款手續,也沒有支付余款。這個故障應該如何定義?

視具體情況,雙方都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對方違約。

買賣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合同而不追究任何壹方的責任嗎?我只要求甲方退還我交的首付款,並使這份合同無效。如果可以的話我該怎麽處理?

協商不成,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