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嬰兒出生後壹個月內,監護人或者戶主應當出示嬰兒父母雙方的出生醫學證明、結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向嬰兒父親或母親有常住戶口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3.當事人子女出生壹個月後申報戶籍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鑒定證明。當事人可以提前咨詢申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答復為準。
4、超過12個月的,由其父母到當地派出所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