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轉移戶口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婚姻狀況證明等證件到落戶地戶籍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經落戶地戶籍派出所核準後,發給遷入證。
然後,當事人憑許可證和上述證件返回現戶籍派出所說明情況,辦理戶口遷出手續。戶籍派出所同意遷出戶口的,當事人註銷戶口,當事人拿到戶口信息後回當地派出所辦理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所在地管轄範圍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