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建築面積嚴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政府投資或補貼新建的公租房,單套建築面積以40平方米為主。通過購買、改造、租賃等方式籌集的成套公共租賃住房,參照上述控制標準,滿足基本住房需求。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確定後,市、縣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分配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配租方案應當包括位置、數量、戶型、面積、租金標準、供應對象範圍、意向登記時限等內容。
企事業單位投資的公租房供應範圍可界定為本單位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