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育齡人員進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已婚育齡婦女開展孕情檢查和隨訪服務,承擔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詢、指導和技術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