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得公開募集資金。
2.證券產品和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活動不得公開進行。
3.不允許貸款。
4.不得向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任何企業提供擔保。
5.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虧或承諾最低收益”;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按照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項目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