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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之日起

法律主觀性: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期限內。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政府門戶網站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使用統壹的政府信息公開平臺集中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應當具備信息檢索、咨詢和下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