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勞動部於2001年4月正式推出《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標準(試行)》,將心理咨詢師正式列入“中國職業大典”。2002年7月,心理咨詢師國家職業資格項目正式啟動,全國統壹鑒定考試每年舉行兩次,分別在5月和6月,11。
社會團體不得變相許可和認定資格,證書中不得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中國”、“國家”、“國家”、“職業資格”或“人員資格”等字樣和國徽。資格持有人不具備應有的專業水平,導致重大過失的,負責許可的單位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據央視報道,壹些個別院校以職業資格的名義招生,其實是培訓班,不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組織的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