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的個稅計算是以稅前利潤為基礎,按照各合夥人的股份比例計算各合夥人分配的利潤,扣除允許稅前扣除的6萬元(每月5000元),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租賃經營所得計算應納稅額。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的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和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取得的各類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業收入、勞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