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廉政紀律的行為主要有貪汙、索賄、受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
同時,條例還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國有資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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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範行政機關公務員行為,保障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173次常務會議於2007年4月4日通過。國務院於2007年4月22日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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