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收養人已年滿30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99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九條第三款、第壹百零二條規定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的限制。第1100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個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壹個子女。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壹千零九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