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六十三條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是擾亂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公司、企業等單位的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數額不足的按壹般受賄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