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選擇全部被征收房屋,簽訂合同並搬遷,用於購房的資金達到或超過房票金額85%的,按實際房票金額的3%獎勵被征收人(購買市政府鼓勵類區域商品房的,按實際房票金額的5%獎勵)。
房票自出票日起6個月內有效。超過6個月未購房的,房票自動失效,被征收人到政府指定地點集合。房票只能被征收人(限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用於購房,不得提取現金、轉讓或贈送,不得購買經營性用房。
本辦法實施前已明確安置地點或貨幣補償方式的搬遷項目,不適用本辦法。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