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繼承遺產時可以聲明放棄,放棄有三種形式:
1,口頭放棄;
2.書面放棄;
3.公證放棄。
這三種棄權形式的效力依次遞增,也就是說公證棄權的效力最強。
現在,妳以最有效的方式轉讓了房產證,已經成為事實,具有法律效力。
現在妳媽媽和哥哥姐姐都後悔了,都想回去,這是法律不允許的。就算打官司也贏不了。
如果他們壹定要拿回來,只有兩種可能:
1,妳自願給他們;
2.妳父親活著的時候,妳對妳父親做了法律上不可原諒的事。
妳肯定不會有以上兩種行為,所以這個房子是妳的,妳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