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決定、司法判決等法律責任和義務已經明確履行,不良社會影響基本消除。
(二)國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者可以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對不良信息制定修復期限,但原則上修復期限為自缺陷信息規定之日起壹年以上。如果信用檔案中不存在同類未記錄不良信息三種情況,可以獲取生成的“信用修復”,將其從“黑名單”中刪除。
(全國聯合信用服務平臺,行政處罰公示期,訴ZT郝明,企業信用公示系統恢復咨詢案)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中央國家機關對信用回收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