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十九條。商業銀行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內外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分支機構不得按行政區劃設立。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撥付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營運資金。分配給各分行的營運資金之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總額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