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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挪用教育公款建教學樓是行政處罰還是拘留?

校長挪用教育公款建教學樓是行政處罰還是拘留,要看挪用的數額。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的;2)挪用大量公款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如果屬於數額較大,而不是非法離職或者營利性活動,在犯罪之前(在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單位發現之前)退還是不可以的。這個時候,妳的回歸意義重大。挪用公款數額巨大的,超過三個月,雖然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本息,但可從輕處罰。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