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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采集醫保信用信息?

《湖南省醫療保險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醫療保險信用信息通過以下渠道采集:

(壹)信用主體符合醫療保險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

(二)醫療保障部門通過智能審核、智能監控、日常監管和專項行動識別的違法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

(三)醫療保障部門從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獲取的* * * * *數據;

(四)符合要求的其他采集方式。

第十四條信用主體應當積極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提供相關信用信息,信用主體對其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隱瞞、編造和篡改。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評估和披露

第十五條各市醫保局按行政區劃負責信用主體的醫療保險信用評價,並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明確信用指標體系和信用評價方法,建立獎懲機制,報省醫保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