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六條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消費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監督檢查部門舉報涉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依法處理。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舉報的電話號碼、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為舉報人保密。實名舉報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將結果告知舉報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