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根據《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並公證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不存在所有權轉移。法律上仍認為賣方是房屋的產權人,朱先生作為買方只享有對房屋的債權,法院仍有權查封賣方的房屋。但是朱粲先生根據合同向賣方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