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文明行為宣傳計劃和方案;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三)對文明行為宣傳進行指導、協調、檢查、考核和通報;
(四)督促有關單位查處不文明行為;
(五)總結和推廣文明行為的先進典型和經驗;
(六)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將文明行為促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文明行為促進長效機制,推進文明行為促進科學化、制度化、常態化。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的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倡導文明行為。第七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宣傳。
各級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要在倡導文明行為中發揮表率作用。第八條公民應當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和家庭責任,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公民文明公約、村(居)規、管理規約、學生守則等文明行為規範,遵循公序良俗,傳承紅色基因,弘揚傳統美德,養成良好的文明行為習慣。
公民應當依法踐行文明行為,積極參與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有權勸阻、制止、投訴或舉報不文明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CPPCC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和先進典型要帶頭踐行文明行為,發揮表率和示範作用。第九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及其弘揚,發布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為,營造全社會弘揚社會文明的氛圍。第二章倡導和推動第十條倡導公民自覺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壹)著裝整潔,舉止得體,在公共場所使用禮貌用語;
(二)不得在醫院、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大聲接聽電話;
(3)等候服務依次排隊,先乘電梯後出門,靠右側樓梯上下;
(四)觀看文藝演出和體育比賽,服從現場管理,講究禮儀,晚會結束時帶走垃圾和雜物;
(五)文明如廁,便後沖水,保持公廁清潔;
(6)飼養寵物不會幹擾他人的正常生活,不攜帶寵物到禁止攜帶寵物的公共場所,攜帶寵物出屋時采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自覺清理寵物的室外糞便。帶狗出門,大人會用狗鏈牽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搶座,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兒的乘客讓座;
(八)關愛殘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兒童和農民工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體;
(九)文明過節,節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10)踐行低碳、環保、綠色的生活方式,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積極減少日常生活垃圾對環境的破壞;
(十壹)節約水、電、燃料、燃氣等資源,鼓勵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和資源保護的產品;
(十二)註重家庭文明建設,註重家庭教育,遵守家規家訓,培養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勤儉持家的良好家風;
(十三)真誠對待鄰裏,與鄰為善,互相幫助,構建和諧鄰裏關系;
(14)文明公約規定的其他文明行為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