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納入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第六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體分為決策主體、評估主體和實施主體。
做出重大行政決策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為決策機構。
市人民政府公布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中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部門和公布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評估主體;決策事項涉及多個承辦部門的,負責牽頭的承辦部門為評估主體。
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區(市)縣人民政府或者具體負責組織實施重大行政決策的其他組織是實施主體。第七條決策者、評估者和實施者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提供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相關信息,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第八條評價主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科學、規範地設定評價指標。第九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內容:
(壹)合法性,主要包括決策主體、決策權限、決策程序和決策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合理性,主要包括決策事項的社會、經濟、生態效益是否符合人民群眾的現實利益、長遠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可行性,主要包括決策事項的實施方案、物質條件和時機是否周密成熟,是否符合地區和行業的發展需要,是否得到大多數人民的支持;
(4)可控性,主要包括是否存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隱患,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的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第十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壹)確定需要進行評估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二)制定評估計劃;
(三)征求信訪、財政、公安、安監、環保、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對決策事項進行書面記錄,並通過媒體和政府網站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四)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查閱文件、實地調查、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書面專題咨詢等方式收集相關信息;
(五)根據收集的信息和反饋意見,識別和分析社會穩定風險因素,確定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和來源;
(六)制定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
(七)根據已識別的風險點、風險源和防範措施,依據評價指標,按照高風險、中風險和低風險三個類別,確定風險等級;
(八)編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
公開征求社會意見應當在本市主流媒體和網站上進行,時間不少於10個工作日。參加座談會、論證會的利益相關企業和群眾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參會總人數的五分之三。參加論證的專家和專業機構應當在論證意見上簽名或者蓋章。
重大行政決策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環境影響評估信息可以共享。
開展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第十壹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基本情況;
(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主體、方法和流程;
(三)社會各界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反映和決策風險分析;
(四)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點及來源;
(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防範和化解措施,以及應急預案等內容;
(六)重大行政決策的風險等級。
評估報告由評估主體向決策機關提交,並按規定履行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