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進壹步充實和優化市屬學校教師隊伍,為進壹步提高和優化市屬學校教育質量和辦學水平提供師資保障。
二、招聘條件
1.參賽選手應忠誠於人民教育事業,樂於從事教學工作,道德高尚,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行為。
2.競聘小學教師的,應當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競爭初中、高中、中專教師的,應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
3.參賽選手年齡原則應在35歲以下,已取得碩士學位者年齡可適當放寬。
4.參賽選手具備《教師法》規定的相應教師資格。身體健康,五官端正,無傳染病和身體缺陷。
5.對於個別招聘學校提出的特殊要求,請在報名時直接咨詢相關學校。
三。招聘學校、專業和人數
1,商丘中等專業學校招聘(23人):數控教師2名,語文教師2名,計算機教師2名,電子電工教師2名,電子商務教師2名,市場營銷教師2名,1歷史教師2名,物理教師2名,地理教師2名,數學教師2名,體育課教師2名。
2.商丘幼兒師範學校招聘(7人):舞蹈教師3人,音樂教師3人,1教育學心理學教師。
3.商丘行知學校招聘(10):初中語文教師2名,初中英語教師1名,初中政治教師1名,初中物理教師1名,初中音樂教師1名,小學語文教師1名,小學數學教師。
4.商丘市文化路小學招聘(6人):語文老師3名,數學老師3名。
5.商丘盲童學校招聘(5人):語文老師2名,數學老師2名,1生活老師。
6.商丘外國語實驗小學(1學生):1英語教師。
四。招聘程序
(1)註冊
1,報名時間地點
(1)時間:2008年4月20日至4月25日。
(2)地點:各招聘學校。
(3)聯系人:
①商丘中等技術學校聯系人崔13837009878
辦公電話:0370-3101678
②商丘幼兒師範學校聯系人劉廣軍13700704798。
辦公電話:0370-6113266
③商丘行知學校聯系人郭13837038843
辦公室電話:0370-2895235
④商丘市文化路小學聯系人李13700709090
辦公電話:0370-2931878
⑤商丘盲校聯系人曹13507699366
辦公電話:0370-2515663
大招募:搜集整理。
⑥商丘外國語實驗小學聯系人戴13937032283
辦公電話:0370-2911957
2.競爭對手應提供的文件和資料。
(1)個人身份證、學歷證書、教師資格證(所有原件須交驗,報名競爭上崗的學校留復印件)。
(2)本人簡歷(求職信)及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兩張。
(二)筆試
1,日期:2008年5月6日
2.地點:商丘理工學院
3.內容及分值:筆試內容為教育學和心理學,筆試滿分為100。
4.筆試由商丘市教育局組織。
(3)面試:
1,時間:2008年5月8日-5月12。
2.地點:各招聘學校
3.面試內容和分數:
(1)滿分60分,包括:①語言表達10;②教學設計20分;(3)黑板設計10分;(4)專業知識水平和綜合素質20分。試教壹節微課,時間15分鐘,教學內容與招聘教師的課程壹致。其中,中專專業課是現行教材的內容;高中是高壹的課本內容;初中是壹年級課本的內容;小學是小學四年級教材的內容,具體的教學題目由授課老師決定。教學標準由市教育局制定。
(2)答辯滿分40分。①語言表達15分;②應變能力15分;③ gfd得分10。答辯時,面試老師問了三個問題,被面試者口頭回答。回答者回答三個問題的時間不超過15分鐘。答辯的評分標準由各招聘學校制定。
4.想競爭數控課程、電子電氣課程、電子商務課程的,現場操作;競爭舞蹈課、音樂課、體育課老師的要現場表演。操作和績效評分標準由相關招聘學校制定。
5.面試由商丘市教育局和招辦組織。
(4)體檢
1.根據競聘人員筆試、面試總成績,按照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和招聘名額1: 1的比例確定體檢對象。
2、由市教育局按照《河南省申報教師體檢合格標準》,統壹組織體檢,具體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動詞 (verb的縮寫)就業和管理
1.筆試、面試、體檢結束後,由市教育局確定擬聘用人選,招聘學校進行公示。
2.公示結束且無異議後,由招聘學校與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並報市教育局備案,納入人事管理序列。不參加市教育局統壹組織的招聘人員不得在學校工作。嚴禁學校自行招聘教師,對擅自招聘教師的學校,要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不及物動詞處理
1.受聘教師試用期壹年,期間學校發放見習工資。
2.受聘教師試用期滿後,招聘學校將對其進行全面考核。考核合格後才能繼續留任,參加教師職務評聘,享受相關待遇。
七、招聘工作紀律
大招募:搜集整理。
1.招聘是壹項嚴肅的政策性工作。凡在考試中弄虛作假、作弊、偽造或塗改檔案者,壹經發現,取消資格。
2.對參與招聘工作的相關人員,如玩忽職守、違反紀律、弄虛作假,給招聘工作造成重大損失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本實施方案由市教育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