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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機行業減免稅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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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內容:

發證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文件編號:財稅[1994]1

頒布日期:1994年3月29日

類別: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原則,對政策性強、影響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實行。特此通知如下:

1.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列規定給予減免稅優惠:

(壹)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意思是:

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2)為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通過轉換經營機制興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根據產業政策在壹定期限內減免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農村各行業為農業生產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收入,即農業技術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臺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各種城市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

2.科研單位和高等院校在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中取得的技術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方面的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壹年。

6.新設立的三產企業經營多個行業的,按照其主營業務(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以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生產原料的企業,五年內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除原設計指定產品以外的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5年。

3.新設立的處理和利用其他企業廢棄資源的企業,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四)在國家劃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三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意思是:

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區、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1995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企事業單位從事技術轉讓和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意思是:

企事業單位技術轉讓所得,以及技術轉讓過程中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企業可在壹定期限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

(七)新辦的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城鎮失業人數達到規定比例的,三年內可以減免所得稅。意思是: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失業人數超過企業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失業人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當年失業人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3.享受稅收優惠的失業人員包括失業青年、轉換經營機制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精簡機構的機關事業單位富余人員、轉為農民的農民和兩工脫困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職工總數包括在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包括臨時工、合同工和退休人員。

(八)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舉辦的企業可以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開辦的工廠、農場的生產經營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 .高等院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院校和中小學校享受校辦企業稅收優惠待遇,必須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下列企業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稅收優惠待遇:

(1)將原納稅企業改造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其他單位投資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其他單位投資舉辦的合資企業;

(四)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

(五)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其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範圍僅限於教育部門舉辦的普通教育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工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民辦學校。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以減免所得稅。意思是: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事處未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範圍包括盲、聾、啞、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比例;

(三)生產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適合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者經營;

(4)每個殘疾工人都有壹個適當的職位;

(五)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適合殘疾人生理條件的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壹書”(企業基本信息表、殘疾職工工作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和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單)。

(十)鄉鎮企業可按應納稅額減10%補貼社會費用。不再實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壹)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遊業(不含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收入,農產品初加工所得和為水利工程本身服務的建築業所得,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12)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的收入,在1994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13)新設立對外承包工程公司的境外所得免征所得稅5年的政策可執行至1995年底。

(十四)副食品生產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意思是:

1.專門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料、醬菜、糖零食、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果汁果醬、幹菜調味料(不含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1995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壹些新設立的食品工業企業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1年。

3.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並直接向中小學生供應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作坊,其產品不進入市場的,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4.對新恢復的傳統名優特食品企業,1995年底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十五)新設立的飼料工業企業在1995年底前免征所得稅。

二。以上優惠政策自1994 65438+10月1起執行。延續原優惠政策的,享受優惠政策的企業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

三、在上述優惠政策的範圍和期限內,各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稅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優惠政策壹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