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公開,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活動,但行政機關依法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除外。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承擔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的具體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級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本級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承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工作。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大連花園口經濟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和監管管委會所屬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承擔管委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工作。第五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第六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壹)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2)政府內部資料和公文;
(三)在調查、討論、處理或者審議過程中;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經公示後可能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公正、合法的;
(五)法律法規禁止發布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七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前款規定的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變更的,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公開。第八條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具體工作,建立健全與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相關的各項工作制度。第九條行政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公開機關的名稱、辦公地址和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工作流程和服務承諾,將其政府信息編制成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向社會公開,並根據工作需要及時更新。第十條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大連花園口經濟區管委會可以指定或者設立場所,集中接收本級政府、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直屬機構、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的政府信息,並依申請公開。第十壹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無法確定行政機關的,可以向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主管部門咨詢,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主管部門應當即時告知。第十二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必須填寫以下內容:
(壹)申請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二)政府信息內容的描述,包括名稱、文號或者能夠指向具體政府信息的其他確切特征;
(三)獲得的載體形式,包括紙張、磁盤、光盤等。;
(四)送達方式,包括郵寄、遞送、傳真和自提。
壹名申請人原則上只能在壹份申請表中申請公開壹項政府信息。第十三條申請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向行政機關提出,由行政機關代為填寫,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申請人向行政機關查詢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的名稱、文號或者確切特征有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