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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範本

第壹條: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梅河口市齊家商品銷售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壹.產品的銷售

日用品、電器設備、勞保用品、文具、辦公設備、針織品、廚房電器、日用品、商品貨架、櫃臺。

二、結算方式

乙方與甲方之間的所有金融交易只能匯入乙方指定的賬戶..

第三,營銷:

1:在乙方自行經營的廣告和促銷活動中,乙方不得修改其內容或改變產品用途。乙方應承擔因誇大或虛假宣傳造成的壹切不良後果和法律責任。2.乙方不得做出任何有損甲方聲譽和形象的行為,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並取消其代理資格。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銷售任何假冒品牌的產品。

四、銷售信息:

1:甲方產品在當地銷售的相關信息(如有效銷售合同、客戶名單、銷售記錄、銷售憑證、發貨憑證、庫存等。)等有關甲方的信息屬於甲方產品經營的商業秘密,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上述信息,否則壹經查實,本合同立即終止,壹切責任由乙方承擔..

2.甲方將定期查閱乙方經營產品的銷量、流向、分銷庫存,以及零售終端的變化等反饋信息,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信息。

動詞 (verb的縮寫)訂購程序和運輸方式:

1:乙方應在收到訂單後五天內發貨。

2: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滅失、短少、損壞及其他責任事故,從貨物到達承運人時起,乙方負責與承運人協商賠償。當甲方需要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如發現溢漏、破損、串錯、數量不符等問題,應及時向承運人索要所需記錄和憑證,立即詳細檢查,並及時向責任方提出索賠。

銷售責任:負責損壞的更換。

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不得擅自向非簽約經銷商銷售產品。

2.如果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合同的約定,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口頭/書面警告、中止履行合同、不再續簽或立即終止。

3.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乙方的銷售業績未能達到本合同第八條的要求,甲方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約定。

2.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按時收取利潤傭金。

3.親自簽署本合同,並按合同履行本合同規定的義務,接受甲方的監督..

4.乙方不得誹謗甲方或甲方其他簽約經銷商,不得擾亂甲方或甲方其他簽約經銷商的正常經營秩序..

5: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國家政策的要求對本合同進行相應的調整,包括甲方產品的價格調整,並在此承諾接受並遵守該調整。

七、退貨制度:

1:如乙方因質量或非質量問題退貨,乙方應提供退貨申請單並提交甲方審批。

可以退貨。非質量問題的退貨運費由乙方承擔,甲方收到退貨並確認符合甲方退貨制度後,退還貨款並扣除40%的包裝損失費。

2:退貨申請表需將乙方身份證復印件、乙方姓名、電話、傳真、地址、郵政編碼、乙方指定銀行賬號及乙方合同號(與本合同壹致)、退貨原因、退貨產品名稱及數量傳真至甲方指定傳真機,經甲方核實許可後方可退貨。

八。合同的終止、解除或繼續:

1:合同到期,乙方未違約的,乙方優先續約。如乙方續簽合同,需在合同終止前壹個月內重新簽訂下壹年度的合同。

2.乙方未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甲方有權提前終止本合同,並與乙方結清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的債權債務..

3.合同期滿,乙方願意與甲方續約的,應當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續約,否則承擔可能無法按時續約的後果。甲方保留是否接受乙方續約的最終決定權。

4.年銷售額200萬元。

甲方:乙方:

電話:電話: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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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壹般購銷合同

總合同號:字第號

供應商:

需求方:

第壹條為有效執行有關經濟合同的法律法規,保證購銷合同的認真執行,特簽訂本總合同。本主合同適用於日用品、文具、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織品、服裝、勞保用品、絲綢等九大類商品的購銷業務。特定類別(品種)的交易,需要簽訂特定的商品購銷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定表格式購銷合同。本主合同是簽訂具體買賣合同的總原則。本主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協商後簽訂。本主合同、具體商品買賣子合同及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貨物買賣的補充協議和具體分包合同不能改變總承包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的貨物買賣分包合同不壹致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認真履行。因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壹方確需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十五天向另壹方提出書面通知(包括合同變更手續)。另壹方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以書面(或電報)形式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違約。因變更或解除合同給壹方造成損失的,責任方應予以賠償。在新的協議達成之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安排生產後,雙方需嚴格執行合同,壹般不改變按買方指定的顏色、品種、規格生產的貨物。如需變更,由此產生的損失由買方承擔;如果供方未能按期、按質、按量、按規定要求履行合同,損失應由供方承擔。

第三條購銷合同中的商品價格,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價格管理的規定。對於部分商品,雙方還可以協商優惠措施或協商定價。

簽約交易的商品定價標準都是正品價格。對於分產品和等級產品,差價按照折扣慣例定價以執行合同;暫定價(參考價格)的貨物,允許在65,438+00%-65,438+05%範圍內浮動(浮動幅度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如果合同中有規格差異,單價應為中檔(等。),實際交付時根據規格另行定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貨(發貨)期限內,如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應書面通知買方,以作為交貨(指裝運)時的定價依據。

逾期交貨,如遇漲價,按原價執行;價格下調時,以新價格為準。逾期交貨的,提價時執行新價格,降價時執行原價格。因價格調整產生的差價由買賣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貨物異地供貨價格均為車、船出廠價,裝貨、裝貨前費用由供貨方承擔。如果裝運費和運費列在壹份單據上,不能分開,由買方承擔;對於同城要貨的單位(包括外省本地單位),直接從工廠撥貨或由買方發貨。承運人根據相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應由買方承擔。運費的負擔也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

第五條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應當執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沒有此標準的,按生產廠家的企業標準執行;沒有廠家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供應商應仔細檢查並嚴格控制貨物,以確保貨物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壹般應退貨。如遇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協調解決。

第六條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應商應確保商品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買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註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買方承擔。

第七條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出具的日期為準。從工廠直接交付到車站、碼頭的貨物,以工廠交貨日期為準。如果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10天內和交貨日期結束後15天內對供貨進行計費,則不視為提前交貨或延遲交貨。如果買方要求分批交貨,供應商將在批準後分批平衡交貨。

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供方異地供應的貨物由供方托運。如買方要自行提貨,應持有加蓋財務印章的提貨憑證,提貨費用由買方承擔;同城,除工廠直接發貨的部分外,貨款結算後七天內(遇節假日順延)買家自提,逾期未自提部分,買家負責倉儲費用。

如果由於運輸的影響或買方要求暫停交貨不超過30天,合同的延期履行不予處理。

第八條有保質期的商品,超過保質期三分之二的,供應商可以發貨;如果到期日少於三分之二,供應商應在交貨前獲得買方的同意。

第九條供應商應委托承運人按照雙方約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和到達站(港)交貨,並努力補齊運力或噸位以節約成本。

壹方如需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和到站(港)時,應及時通知另壹方,並在裝運前協商達成協議。在協商達成協議之前,原合同仍應執行。

買方提出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和到達站(港),因此增加的費用由買方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如果供方未經需方同意改變運輸路線、工具和到達站(港),增加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第十條商品的所有權自取得提貨單時起轉移給買方。運輸途中發生丟失、短少、損壞等事故,買方負責向運輸部門或保險公司索賠,除非是供方的過錯,不得向供方索賠。但供應商應積極提供相關信息,並協助買方索賠。收貨時,買方必須派人到現場監督卸貨,清點大件,檢查包裝。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當地運輸部門索要所需記錄和證明,立即進行詳細檢查,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向責任方提出索賠。如屬供方責任,需方應在收到貨物後十五天內向供方提出索賠,逾期未提,視為正確驗收。供應商應在收到索賠通知後十五天內查明情況並給予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賠償。

如相關文件未能隨貨,需方應在貨物到達後先向承運部門書面驗收,並立即通知供方,供方應在收到通知後15天內回復;買方不得自行使用貨物,並做好詳細記錄和妥善保管,並在收到貨物後十天內通知供應商,因此產生的壹切費用由供應商承擔。

供應商委托給承運人的貨物應向人民保險公司投保綜合運輸險。貨物在運輸途中遭受損失時,需方應按《國內水路、鐵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期限向當地保險公司申請賠償。

第十壹條貨物外包裝完整,開箱時發現貨物溢出、破損、交聯、質量等問題的,買方應在貨到後90天內向供應商提出查詢(單個商品價值2000元以上的,15天內);發現貨物發黴變質的,應當在收到貨物後30日內通知供應商。逾期應視為正確驗收。

接收進口貨物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貨物,因為涉及外貿詢價,詢價期為買方收貨後60天,逾期供應商可能不接受。

買方向供應商詢價時,應填寫?詢價單?,單品,不要混裝。?詢價單?內容應包括嘜頭、產品名稱、規格、單價、裝箱單、開票日期、到貨日期、余缺數量、損壞程度、合同號、制造商名稱、供貨及發貨訂單號(即調撥訂單,下同)等資料,並妥善保管實物。供應商應該收到什麽?詢價單?十五天內給予答復。以上內容不全,或者多種商品混雜,非供方提供的,供方可要求需方重新填寫?詢價單?。

為了減少壹部分詢價業務,每壹個?供應發票?上市產品損失在5元以內,損壞在10元以內的,不予查詢(零配件除外)。對於大件商品(如縫紉機機頭、零件等剩余產品)的詢價,買方會將剩余產品直接送到工廠,並將詢價單發給供應商,並在表上註明交貨日期。

當買方發現錯誤(如發貨錯誤、多件)、無合同、嚴重質量問題等。收到貨物時,這是供應商的責任。需要退貨的,應當在收到貨物後30日內通知供應商。如果過期,供應商可能不會接受。同時,買方不得擅自退貨或將貨物運回供方。供應商應在接到通知後十五天內答復,並提出處理意見。買家逾期未回復的,可視為同意退貨。所有逾期退貨和非供應商責任的退貨由買方承擔。

第十二條商品貨款、運輸費、保險費等款項的結算,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貨款應通過檢驗來支付。如需方無理拒絕付款、拖延付款或拖欠貨款,需方應按有關銀行部門的規定支付滯納金,銀行將貨款連同貨物壹起撥付給供方。

如果買方變更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前30天書面(或電報)通知賣方。如因未能按時通知或通知有誤而影響結算,買方應對逾期付款負責。

經供需雙方協商,除非另有書面規定,付款應采用以下方式結算(1。收集和接受;2.交貨前付款;3.銀行匯票;4.商業票據。)

第十三條當事人壹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賠償不足的違約金。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繼續履行。

1.如果供方不履行合同,應向需方支付違約金。壹般貨物的違約金為無法交付部分總價值的%(在1%-5%之間確定),但買方有具體要求的貨物的違約金為貨物總價值的%(在10%-30%之間確定)。

2.如果逾期交貨,供方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和逾期付款的總金額向買方支付逾期交貨違約金。

3.因供方提前交貨、多付款或錯交貨而導致的買方在儲存期間實際支付的費用由供方承擔。

4.未經供方同意,需方退貨的,應向供方支付違約金。壹般商品的違約金為退貨總價值的%(在1%-5%之間確定);有具體要求的商品,違約金為退貨總價值的%(在10%-30%之間確定)。回程運輸等費用由買方承擔。

5.如果逾期交貨和付款,買方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延期付款的規定和逾期交貨和付款的總價值向賣方支付逾期交貨和付款的違約金。

6.買方應承擔因提供給供應商的交貨地點或收貨錯誤而造成的所有損失;承擔供應商或運輸部門因處理買方提出的錯誤異議而支付的所有費用;承擔因供應商保管的貨物保管不當而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賠償金和保管費應在明確責任後十天內支付,否則按逾期付款處理。任何壹方不得自行扣貨或拒付貨款。

第十四條供需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本著顧全大局、互諒互讓的精神,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壹方均可根據《商業部門調解經濟糾紛暫行規定》向有關商業經濟糾紛調解機構申請調解,或向經濟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本主合同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第十六條本主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後生效。有效期為年月日至年月日。到期雙方無異議的,總承包自動延期壹年。任何壹方如需變更或解除本總承包合同,應在本總承包合同期滿前壹個月書面通知對方。但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內簽訂的具體購銷分包合同仍以本主合同為準。

本主合同及其附件中涉及日期的,以收件人收到日期和郵局蓋章日期為準。時限的計算包括本數。

具體的商品購銷合同壹般采用壹貨壹單的格式(見附件1和2),有特殊要求的可自制格式。

1919年月日

供應商的印章和買方的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地址:地址:

郵政編碼:

電報註冊:電報註冊:

電話:電話: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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