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畢業生,平時在校英語四級不過,上海壹家律師事務所同意收他。該生不了解非滬籍畢業生留滬就業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咨詢學校就業部門,認為可以選擇兩種方式。只要用人單位同意接收他,就可以直接派他到本單位工作,但拒絕聯系本省市用人單位M。最後該生因為不符合留滬就業條件,沒有得到主管部門留滬的批準,L回去選擇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畢業生對就業的相關政策法規不熟悉或不充分了解,沒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就業單位,從而錯過了就業的機會,影響了就業單位的落實。所以畢業生要充分把握現在的就業規範,才能找到自己理想的用人單位。
壹、教育部及相關部委關於畢業生就業的規定
教育部主管全國畢業生就業工作,頒布於1997 & gt;該規定對全國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具有普遍約束力,是迄今為止最系統、最全面的就業規範。內容涉及就業工作的方方面面,條文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強。條例明確規定,畢業生有執行國家就業政策、按需為國服務的義務;國家采取措施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邊遠地區、艱苦行業和其他國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就業;畢業生就業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學習,畢業生聯系工作時間安排在1月至5月;供需見面會和雙向選擇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向學生收費,不得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學生學習;邊遠省區的本科、專科畢業生,只要是邊遠省區急需的,原則上回來源省區就業;師範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就業;定向生和委托生按合同聘用;在國家就業政策指導下,實行招生壹體化改革的學校畢業生在壹定範圍內自主擇業;研究生在國家規定的服務範圍內就業,等等。畢業生應基於& gt要求,做出合法合理的就業選擇。
根據& gt職責分工,國務院其他部委有權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教育部的統壹部署,對本部門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具體工作意見。相關部委相應有自己的高等院校,並根據本部門、本行業的特殊情況,部分部委規定本單位畢業生在本系統就業或優先滿足本系統壹線人才需求。比如農林、地礦、石油、公安、交通、航海、測繪、民族等高校(專業)招收的學生,壹般要在本系統、本行業範圍內自主擇業。部委院校畢業生要熟悉部委關於畢業生就業的具體規定。
二、各地就業主管部門關於畢業生就業的規範性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都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出臺了壹些規範性文件,對本地畢業生就業進行規範和引導。比如,偏遠省區的就業主管部門可以對本省畢業生到外省市就業做出具體規定。例如,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和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先後頒布了《教育部實施& gt細則,& gt、& lt& lt非滬籍高校畢業生來滬就業管理辦法& gt以及壹系列規範性文件。例如,關於就業信息,文件規定:上海實行畢業生需求信息登記制度,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應在上海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或有本市電子郵箱的高校就業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各高校應及時向畢業生公開用人單位的所有需求信息。未履行就業信息登記制度的招聘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學校和政府有關部門有權抵制。關於非滬籍高校畢業生在滬就業,文件規定,非滬籍畢業生必須在學校學習成績優異、表現良好,並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在上海市有接收單位。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在上海就業:
1,曾獲省市優秀學生或學生幹部稱號;2.屬於本市高校缺少的專業;3、全市重點工程、高新技術產業、支柱產業、艱苦行業急需緊缺專業人才;4.父母雙方或壹方與上海接壤;5.父母雙方或壹方已移居上海;6.還有其他特殊困難。同時規定,經批準進入上海就業的非滬籍畢業生不向用人單位報到,或報到後在試用期內擅自離開單位另選工作的,用人單位可根據情況作出處理意見並追究經濟補償,並書面報告市高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 其中會出具畢業生返校公函,學校將其檔案和戶糧關系退回學生所在地。
在各地就業主管部門關於畢業生就業的規定中,除了上述關於偏遠地區學生出省、非滬籍留滬的規定外,還有關於畢業生進入北京、深圳、青島、廣州等地的地方性規定,有些是照顧畢業生父母屬於某壹分支機構或其中壹方已返回上海、北京的政策規定,還有其他關於畢業生學習成績、學籍條件、身體條件的規定,所以畢業生可以上這所大學。
三、高等學校關於落實畢業生就業的措施、細則
高校在畢業生就業中起著主導作用。他們不僅要收集用人單位的需求信息,還要對畢業生進行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負責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因此,高校應根據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法規和主管部門的工作意見,結合學校、專業和歷年工作特點,制定其實施辦法和細則。內容涉及就業信息收集與管理、畢業生就業指導、畢業生思想教育、用人單位接待、畢業生推薦、簽訂就業協議、優秀畢業生評選、畢業生系列活動、畢業生離校派遣、就業激勵和懲戒處理等。學校制定的實施辦法和細則壹般應報主管部門備案。由於學校制定的辦法和細則對畢業生的適應性更直接,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學校關於畢業生就業的相關規定,以保證學校有序、正常的就業。
四、與畢業生就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應該說與畢業生就業關系最密切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gt、& lt& lt<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等等。
畢業生就業的本質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通過雙向選擇來確定畢業生的去向。壹旦畢業生被雇主接受,簽訂就業協議,畢業生向雇主報到,雙方將& gt調整後的勞動法律關系(畢業生被錄用為公務員和比照執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被軍隊系統接收的,不適用勞動法)。這種勞動法律關系體現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所謂勞動合同,就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達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內容表示為勞動合同條款,應具備以下必備條款: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而不是口頭形式。
勞動合同壹旦訂立,就涉及到履行,勞動合同的履行意味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履行各自的義務,進而實現各自的權利。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壹方的權利往往表現為另壹方的義務。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壹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根據
& lt& lt<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6月5438+0993 65438+10月1日正式實施,有意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畢業生,請了解《國家公務員條例》的相關規定。
1,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工人外,還包括在國家行政機關從事黨群工作的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活動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地勤人員除外。
2.公務員錄用: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按照壹定的標準,通過法定的方法和程序。從社會上選拔優秀人才(包括應屆畢業生)到政府機關工作並與之建立公務員權利義務等法律關系的行為。(1)錄用範圍: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國家公務員,即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科員。(二)招聘考試的方式和內容:考試的基本方式為筆試和面試,筆試內容包括基礎知識(含事業單位應用文寫作)和行政職業能力測試。(3)招聘程序:發布招聘公告;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對考試合格者進行公開考試;從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工作能力等方面對考核合格者進行考核;提出員工名單,辦理錄用手續。(4)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壹年。試用期滿合格者正式錄用,不合格者取消錄用資格。新錄用公務員應當在試用期內接受培訓,新錄用人員應當在試用期內獲得試用期工資。
3.國家公務員辭職時,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3-5年的最低服務年限。未完成最低服務年限的,不得辭職。國家公務員辭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在三個月內給予批準。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職。辭職離開國家行政機關的,不再保留國家公務員身份。
& lt& lt勞動法> & gt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lt<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新錄用國家公務員試用期壹年,上海實行< & lt關於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的暫行規定> & gt細則中規定,畢業後壹般實行壹年試用期,試用期滿後轉為正式員工。這就涉及到緩刑和緩刑的關系。壹般來說,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滿後,畢業生就成為正式員工了。是否繼續試用期視具體情況而定。錄用為國家公務員的畢業生,試用期與試用期相同,為壹年。試用期滿後,試用期也滿,考核合格後正式上崗。
確實陸續制定了壹些就業規範,引導和規範畢業生就業。隨著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對就業規範的要求會越來越高。目前,無論從規範的有效性,還是從規範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來看,都不能滿足法律法規對畢業生就業全面走向市場的要求。應該說,制定更高層次就業法的時機已經成熟。就業改革呼喚法制,就業市場呼喚法制,出臺& gt,完善配套法規,使畢業生就業真正走向市場化、法制化,從而推動整個高等教育體制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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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理工大學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細則(適用於2006屆畢業生)
為做好我校本科畢業生就業工作,合理配置畢業生資源,根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暫行規定》、國家和遼寧省有關政策,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細則。
壹、畢業生就業的政策和原則
1,遵循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方針政策法規。
2、優先保證國防、軍工、國有大中型企業、重點科研單位的需要,適當向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傾斜。
3.公平競爭,擇優推薦。
4.畢業生自願服從國家的需要。
5.充分發揮學校的主導作用,合理調節畢業生流向。
二、畢業生就業計劃的編制方法
6.我們學校的國家任務計劃是招生就業。在國家就業政策的指導下,通過滿足供需、雙向選擇,在壹定範圍內實行就業單位的就業方式。
7、畢業生落實具體接收單位,采取招聘、書面推薦和個人推薦相結合的方式。
三、畢業生就業的具體規定
8、國家任務計劃內的統招畢業生,原則上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就業。對於畢業生,如有接收單位,仍由學校負責辦理就業手續,但應在畢業生登記卡上註明“畢業生”字樣;沒有接收單位的,由學校將其檔案和戶籍關系轉移到家庭所在地(農村非農業戶籍),尋求自主就業
9.畢業生在畢業後壹年內通過補考並考核合格的,學校不再負責辦理就業事宜。
10.對於不具備就業資格的畢業生,學校不為其辦理就業相關事宜。
11.定向生按合同聘用。報考研究生的,須征得原地區或單位同意,並出具書面證明。考試不合格者仍按合同聘用。少數民族預科生畢業後回原少數民族地區工作。享受定向獎學金和定向貸款的畢業生,按定向獎學金和貸款協議的有關規定就業。國防生按《國防生協議》的有關規定就業。
12,畢業生可申請自主創業。經學校批準後,將戶籍和檔案關系轉回家庭所在地(市、縣),農村畢業生保留非農業戶口。
13,學校鼓勵和支持畢業生到急需畢業生的國家重點單位、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和邊遠艱苦地區就業,面向基層就業。對於表現突出者,將授予“符合國家需要的高級畢業生”榮譽稱號,還將頒發就業獎學金。
14.通過雙向選擇與用人單位達成協議的畢業生,應及時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並到學校辦理相關手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約定的其他事項,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學校不會承認任何口頭協議。
15.每個畢業生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與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學校只承認與第壹個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生效。
16.就業協議生效後,畢業生應及時將就業協議郵寄或寄送給用人單位。因就業協議書未及時郵寄送到用人單位而造成的後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17、就業協議每人壹套(壹式四份),畢業生要妥善保管就業協議,郵寄協議必須是快件形式。如有遺失,需補辦,補辦手續如下:
畢業生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不慎遺失就業協議書的,由用人單位出具公函予以確認,學校在補發的就業協議書上註明單位名稱。
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畢業生須在學生就業中心填寫《補辦協議申請表》,經部門審核同意後送就業中心審批,並在學校就業網站進行公示。用人單位自公示之日起15日內提出異議的,予以補發,並在新簽發的聘用協議中記載“補發”字樣。
18.為維護學校聲譽,構建良好的就業市場,維護就業協議的嚴肅性,就業協議生效後,學校原則上不接受惡意違約行為。對於違反合同要求更換用人單位的學生,學校在征得用人單位書面同意後,方可為畢業生辦理二次就業協議,並在新發放的就業協議中記錄違約次數。
19.畢業生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因損失或其他不正當原因取得就業協議,但被原簽訂就業協議的用人單位追究責任的,畢業生本人應主動向用人單位道歉取得諒解,並向用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20.凡隱瞞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的事實,以協議丟失為由申請新協議的,按惡意違約處理,並將結果通知用人單位。對學校造成不良影響的,學校會在其協議中註明其不良記錄,並給予紀律處分。
使用他人就業協議簽訂合同、偽造就業協議或私刻公章的畢業生,學校將嚴肅處理。觸犯法律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1.選擇到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大連、廣東省及其他省市所轄用人單位工作的非本地生源畢業生,按上述省市的規定,經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蓋章或出具相關接收函後,方可列入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
22.報考研究生(雙學位)的畢業生應向所在單位如實申報。經協商達成壹致後,他們應在就業協議中註明:“本人已報考研究生,如被錄取,協議自動終止。”,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被錄取讀研的畢業生,應及時通知用人單位取得理解,並向學校出示相關證明,不作違約處理。畢業生未註明考研或考研並承諾放棄考研資格,但想讀研究生(雙學位)的,本人須征得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並承擔相關責任後,方可到就業中心辦理相關手續。
23.已簽訂就業協議的畢業生,如未辦理違約手續即被錄取為研究生(雙學位),學校將把他的檔案和戶籍寄給用人單位,後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24.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應於5月底前向學校提出申請。批準後,學校將不負責他們的就業。如果畢業離校時不讓出境,學校會把檔案和戶籍轉到妳家所在地,給自己找工作。
25.畢業生在校期間舉家搬遷的,須在5月20日前提交戶口本原件,否則不能在就業計劃內變更家庭住址。
26.應屆畢業生就業計劃編制截止時間為5月20日。截至5月20日,未落實具體接收單位的畢業生,按照畢業生所在省市就業主管部門的要求,列為回本省待分。戶籍和檔案轉回原籍時,登記單位為其家庭所在省區的就業主管部門。但是學校允許畢業生繼續自己找單位。6月20日前有單位接收的,學校仍負責辦理就業事宜,將畢業生送到具體接收單位。
27.畢業生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具體就業單位的,本人可在遼寧華宇大學就業資源開發服務中心申請保留本人戶籍和檔案,該中心可為畢業生辦理兩年內考研、出國、就業的相關手續。
28.畢業生離校前,學校應該給他們做健康檢查。如果不能保持正常工作,就讓他們回家休養。壹年內治愈者,可隨下壹屆畢業生就業;壹年後未治愈或未被無用單位接收的,戶籍關系和檔案轉移到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29.畢業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學校報當地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推薦。在向學校繳納全部培訓費和獎學金後,將戶籍關系和檔案轉移到家庭所在地。
(1),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向用工單位報到的;
(二)舉報後拒不服從安排或者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30、其他違反學校有關規定,堅持個人不合理要求的,參照本條第二十九款的規定處理。
31.學校將就業建議計劃報上級主管畢業生就業的部門並申請派遣後,特殊情況下違反合同的畢業生需要重新分配。申請改派的,須向遼寧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繳納改派費2000元。
32、畢業生就業推薦、審批過程中的壹切收費,按照遼寧省財政廳和物價局的規定辦理。
33.在大連就業的畢業生中,沒有具體接收單位的,檔案由學校統壹郵寄至大連市人才服務中心;如果有具體接收單位,畢業生報到後壹定要通知其所在單位,9月底前憑介紹信派人到學校檔案館接收畢業生檔案。否則從10月1日開始,學校將收取15元/月的保管費。
第四,畢業生就業指導
34.畢業生就業指導是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幫助畢業生了解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樹立正確擇業觀念,保證畢業生順利就業的有效手段。
35、畢業生就業指導教育側重人生觀、價值觀、職業選擇、職業道德教育和誠信教育,突出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就業形勢的宣傳。
36.畢業生就業指導應與研究生教育相結合。教育畢業生要以國家利益為重,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個人發展的關系,自覺服從國家需要,到基層去,到艱苦地方去,走實踐與成功相結合的道路。
37.學校安排的研究生指導和教育活動是大學教育的重要方面,畢業生應該積極參與。
動詞 (verb的縮寫)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職責和紀律
38、完善校、系兩級畢業生就業機構,統壹組織領導畢業生就業工作。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學生就業中心負責組織實施。各學院(系)要積極配合畢業生統計、資格審查、全口徑規劃和就業指導;各學院(系)負責畢業生書面推薦、畢業生調查、需求信息的收集和發布;各院(科)的工作人員應熟悉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學校的具體規定。
39、建立和完善畢業生就業網站,實現網上信息發布、網上推薦、畢業生信息查詢、合同信息查詢和網上就業指導等功能,提高就業網絡化水平。畢業生有權利和義務協助學校建設和維護畢業生就業網站。嚴禁對網站進行惡意攻擊。
40、增加畢業生就業的透明度。學校應公布國家就業政策、畢業生需求信息和畢業生就業去向,並將畢業生就業置於教師、學生和工作人員的監督之下。
41.所有從事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幹部都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模範地遵守各項紀律和規定。如有違紀,要嚴肅處理。
42、畢業生在就業時,嚴禁弄虛作假;聯系就業不能影響正常的教學活動,否則按學校規定嚴肅處理。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43.本細則中的規定如與國家和地方的政策規定不壹致,以國家或地方的政策規定為準。
44.本細則由學校學生就業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