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1.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享有主體的個人。
優惠內容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5000 ~ 20000元或按次納稅的,每天銷售額300 ~ 500元。未達到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國家稅務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
這項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個人(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但不適用於登記為壹般納稅人的個體工商戶。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企業或非企業單位的銷售額未超過限額的,免征增值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銷售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享有主體的單位。
月銷售額在2萬元以下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免征增值稅。
此項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符合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條件的企業或非企業單位。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部分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不超過限額的,免征增值稅。
主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進口貨物、勞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享受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
2017 12 31之前,月銷售額2萬元(含)至3萬元(按季繳納9萬元)的單位和個人暫免征收增值稅。
按季度申報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壹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為基數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增值稅免稅政策的銷售定額。
享受條件本優惠政策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貨物銷售額、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額、銷售服務和無形資產銷售額,可享受暫免小微企業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57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3號,2016)
4.小型微利企業減征或免征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營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1.2015 1 10月至2017 12 2月31 2月,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1,2015年10月至2017年2月31日,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減按50%的稅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業,且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萬元。
2.應稅收入:
(1)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2015 1至2017 12 31。
(2)2015 10 10月1至2017 12 2月31,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至30萬元(含)之間。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7號2015)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實施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61,2015號)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享受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六大產業。
優惠內容
1.新購買R&D,生物制藥制造、專用設備制造、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制造、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等六個行業小型微利企業生產經營,2014+1 * *後。單位價值不超過654.38+0萬元的,允許計入當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用加速折舊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重點行業2015 1以後新購置的用於R&D、生產經營* * *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萬元的,允許壹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按年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654.38+0萬元的,企業可以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用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如果采用加速折舊法,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政策基礎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4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第68號)
6.企業免交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體小微企業。
優惠內容免繳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和水利建設基金。
享受條件
1.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不超過65438+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水利建設基金;
2.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基礎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相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相關政府性基金免征範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建設費政策和征收管理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
(本文發表於《中國稅務報》2065 438+2007年5月5日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