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使用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與土地所有權分離,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進入市場轉讓。按用途可分為國有農用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未利用地壹般不確定使用者。其中,根據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國有農用地可以依法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對於國有建設用地,國家可以采取劃撥、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依法提供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相應地,單位或者個人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為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縣級以上* * *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將土地交付給土地使用者,或者將土地無償給予使用者的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必須依法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市、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用地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國家對劃撥土地的範圍有嚴格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和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下列建設用地可以劃撥方式取得: (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有必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 (壹)國家機關使用的土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根據上述法律的規定,國土資源部頒布了《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具體細化了上述四類可劃撥土地的範圍。因此,只有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才能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者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劃撥土地使用權。除土地使用者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但未繳納有償使用費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單位和個人因歷史原因依照法律和有關政策以各種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未向國家繳納有償使用費的,也應視為劃撥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使用期限不受限制。劃撥土地使用權人必須嚴格按照《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的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條件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建設用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批準。未經批準,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空地未經批準不得出租或抵押。經有批準權的人批準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但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出讓金;根據國務院規定,有批準權的人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作其他處理。有權批準的人決定不辦理轉讓,主要包括繼續撥款、固定價格出資、入股。對於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上市轉讓,國家通過法律法規允許轉讓,因此轉讓時無需另行辦理審批手續,只要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即可。劃撥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出租,但土地收益需要上繳國家。該房屋可與占用面積內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壹並抵押。但抵押權實現時,房地產被依法拍賣後,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拍賣價款中支付相當於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然後抵押權人才能獲得有限的補償。需要註意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當然屬於土地使用權人的合法財產權。與土地使用權轉讓相比,這是壹種不完整的權利。根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可以評估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資產。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劃撥土地抵押時,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可以作為使用者的權益,計入抵押標的;抵押權實現時,可以將土地使用權進行轉讓,在扣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抵押權人可以優先受償。劃撥土地經批準後可以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價款是轉讓方合法收入的壹部分。轉讓用途不符合法定劃撥土地範圍的,受讓人應當申請有償使用土地。劃撥土地需要轉為有償使用的,按照土地使用權價格與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計算出讓金,計算租金或者增加國家資本、國家股本。(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必須由土地所在的市、縣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及時向社會公布,並具體組織實施。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部門制定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規劃條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條件等計劃,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以下用途確定: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用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商業、旅遊、娛樂、商品房等經營性用地使用權出讓必須采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拍賣、招標、掛牌或協議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後,應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書面出讓合同。轉讓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出讓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按時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條件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確需改變租賃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並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國家不予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實際使用年限和土地開發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補償。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依照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土地出讓期間,土地使用者有權轉讓、出租、抵押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但首次出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已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繳納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按照出讓合同投資開發,屬於住房建設項目,已完成開發總投資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的土地,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轉讓時,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原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出讓後,土地使用權的使用年限為原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後的剩余年限。(三)國有土地租賃和租賃土地使用權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壹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壹種形式,是對出讓方式的補充,不適用於商業地產用地。國有土地租賃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進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租賃必須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進行。雙方協議租賃國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於租賃底價和國家規定的最低地價折算的最低租金標準。協議出租結果應當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向社會公開披露,接受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監督。國有土地租賃合同應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租賃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租賃地點、範圍、面積、用途、租賃期限、土地使用條件、地租標準、支付時間和方式、地租標準調整的時間和幅度、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國有土地租賃可根據具體情況分為短期租賃和長期租賃。短期使用或用於建造臨時建築的,應實行短期租賃,短期租賃期限壹般不超過5年;對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建成後需要長期使用的土地,應當實行長期租賃。具體租賃期限在租賃合同中約定,但最長租賃期限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同類用途土地出讓的最長期限。國有土地租賃的租金標準應與地價標準相平衡。承租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繳納其他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全額地價折算;承租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的,租金標準按照土地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後的余額即出讓金額折算。具體宗地的租金標準可在評估土地市場狀況後,通過協議、招標、拍賣或掛牌等方式確定,也可根據城市基準地價制定各地區不同用途的基準租金標準。如果采用短期租賃,租金壹般按年或季度支付;采取長期租賃方式的,應當在國有土地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土地租金支付時間、租金調整時間間隔和調整方式。土地使用者通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為租賃土地使用權。承租人按規定繳納土地租金,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並按約定完成開發建設後,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可將租賃土地使用權轉租、轉讓或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權的轉租、轉讓或抵押,必須依法登記。承租人將租賃土地轉租給第三人的,承租人與國家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租賃土地使用權仍由原承租人持有,承租人與第三人建立了追加租賃關系,第三人取得該土地的其他權利。承租方轉讓土地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承租方的土地使用權由第三方取得,更名後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地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依法抵押的,租賃土地使用權可以相應抵押,但租賃土地使用權只能按照合同租金與市場租金的差額和租賃期限估價,土地租賃合同在抵押權實現的同時轉讓。在使用期限內,承租人有優先受讓權,辦理過戶手續後租賃關系終止。土地使用者在租賃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依法取得的租賃土地使用權,國家不予收回;因社會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的,應當給予承租人合理補償。租賃土地使用權期滿,承租人可以申請續期,但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除外,應當予以批準。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準的,租賃土地使用權由國家依法無償收回,並可要求承租人拆除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承租人未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按合同開發建設、轉讓、轉租或者不按合同按時繳納土地租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解除合同,依法收回出租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壹種,權利人對其享有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當然應該有相應的價款(尤其是對於長期租賃制度)。比如,出租人在租賃期滿前收回租賃土地使用權,必須對承租人進行補償;當承租方轉讓承租方的使用權時,他往往可以獲得壹定的使用費。判斷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可以從實際支付的租金與市場租金的關系來分析。對於國有土地租賃,如果承租人實際支付的租金低於市場租金(多數情況下,尤其是承租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征地、拆遷等土地費用),使用者將獲得壹定的租金凈收入;即使當時實際支付的租金與市場租金水平壹致,但由於租金每3-5年會調整壹次,當市場租金上漲而實際租金未調整或租金調整跟不上市場租金上漲時,兩者會有差異;此外,承租人還有其他壹些優先權,如租賃期間優先取得轉讓權,租賃期滿優先續租等。因此,承租人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價值的。租賃土地使用權價格的評估和確定壹般可采用市場比較法或收益還原法。此時的收益還原法,又稱級差租金還原法,是將市場租金與實際支付的租金之間的差額按壹定的還原利率進行還原,得到相應的價格,即未來幾年租金差額的現值。(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和作價出資(股)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是指國家對壹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作價,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出資,相應的土地使用權折算為國家資本或國家向企業出資的股權資本。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價格和出讓金標準進行測算,並向企業出具《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明確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資或入股資金及雙方權利義務。鑒於出資(入股)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將以價值形式轉化為資本或權益資本,國家作為出資人或股東參與企業經營。因此,這種特殊的土地劃撥方式的適用範圍應該是有限的:只有具有國家授權投資機構資格的國有企業改制為涉及其使用或其全資子公司使用的生產經營性國有劃撥土地,才能以這種方式劃撥。根據政企分開的要求,土地使用權形成的國有股份(股),壹般應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符合條件的國有股權持有單位按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持有。作價出資(入股)的土地使用權是土地使用者通過國家作價出資(入股)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有償使用權的性質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權相同,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作價出資、出租、抵押。
請問:房產證上的土地權屬性質“國有”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什麽區別?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尤其是建設用地使用權,只有在規劃局的批準下才能開發,壹般都涉及城鎮的土地建設開發。國有土地使用權包括農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有土地享有()權利,土地使用者享有下列權利。
依法占有、使用和獲得收益的權利。
有權依法轉讓和出租土地使用權。
依法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權利人有權請求法律保護,要求對方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障礙、返還土地、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有權檢舉和控告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房產證的所有權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這是產權房還是小產權房?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土地性質。
我國土地所有權性質及如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國有,取得使用權的方式有招標、拍賣、協議、劃撥。但是基本上協議已經基本停止了。
劃撥土地用途有限,主要是公益類、相關單位和廉租房。
國有土地上的耕地是否可以轉為建設用地是可以的。
但是需要行政審批。
用地預審-新增建設用地征轉報批-土地使用權取得。
麻煩的要死,於是就有了壹個以此為職業的報人,在業主和各大行政機關之間跑來跑去,為了壹個個的審批,有償的。...
我是其中之壹。
淚流滿面。
建設用地使用權與地上權的區別在於,對於土地使用權來說,所有人都有使用權,產權屬於國家。地上權是指地上附著物(以下簡稱地上物)的所有權,產權屬於所有權人。拆遷補償有兩部分:壹是土地使用權補償,壹般按照人數支付;二是地上物補償,按實際建築面積和等級進行補償。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性質以及如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急!謝謝1。中國有兩種土地所有權:
a .國家所有權:包括城市土地、礦產、森林、河流和海洋以及其他應歸入國家所有的土地。
B.農村集體所有制:農村的各種土地(國家所有的部分除外)
上述所有制特征都是公有制,國家可以通過征收和行政劃撥的方式將集體所有制轉化為國家所有制。
2.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或途徑有:行政劃撥、拍賣出讓、租賃等。,其中拍賣轉讓是主要方式。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競買人可以轉讓土地嗎?可以,但在頒發證書之前,它不會被重命名。不壹定要公開買賣,可以私下直接交易,也可以通過中介公司交易。
依法辦理改變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重新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應當撤銷原合同:重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原土地出讓合同當然撤銷、廢止;在已簽訂變更合同的情況下,未收回的,原轉讓合同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