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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前天津供暖面積的計算方法

法規名稱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頒布

頒布於1995-8-7。

有效性屬性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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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集中供熱管理規定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本市集中供熱的發展,保障供熱安全、可靠、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全市集中供熱的職能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對區縣局供熱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對供熱單位實施行業管理。

第四條新建住宅、公共建築和工廠應當全部用熱,實行集中供熱,嚴格控制新建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對現有分散供熱的小鍋爐房,應結合舊區改造,按照統壹規劃的原則,有計劃地逐步改為集中供熱。

第五條集中供熱應當貫徹遠近結合、因地制宜、擴大熱源、合理布局、逐年還清舊賬的建設原則,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分期分批實施。

第二章供熱規劃和建設管理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要求,會同規劃、環保等有關部門編制本市集中供熱規劃、區域供熱規劃和年度供熱計劃,經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第七條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有關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應當預留熱源、換熱站等建設用地。

第八條凡新區開發建設和舊區改造,必須同步配套建設集中供熱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審核,做到集中供熱設施與住宅建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違反上述規定的,規劃部門不得批準立項,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房管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需要當年向居住建築供熱的新建、改建、擴建住宅供熱鍋爐房工程,應當在當年10結束前完成。

第九條凡有區域集中供熱或者聯合供熱的居住建築和其他建設項目,應當實行集中供熱。由市、區供熱辦集中各開發建設單位的供熱建設資金,按照小區規劃統壹建設熱源和供熱管網。

第十條暫時無法按規劃實現集中供熱且確需建設小型供熱鍋爐房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批準後,可以建設臨時供熱鍋爐房。

第十壹條利用現有熱源(包括工廠等單位的熱源)進行新建住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熱源單位簽訂供熱協議,並將供熱協議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在舊區改造中,應當根據區域供熱規劃,按照以舊帶新、就近成片的原則,新建住宅與原有住宅統壹建設並實施集中供熱。各用熱建設單位應根據供熱單位提供的參數進行外網和室內設計。

第十三條集中供熱建設資金,采取國家、單位和個人多種渠道解決:

(壹)新建住宅供熱設施的配套建設

1.對於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由開發建設單位投資配套建設供熱設施;

2.提前建設熱源,可以采取貸款建設、貸款償還的方式籌集建設資金。

(二)舊住宅供熱設施。

1.老舊小區建設供熱設施的,室內設施初裝費由受益戶承擔,熱源和外部管網建設費用按市統壹規定執行;

2.在城建資金、房改提租資金、環境保護費等資金中,提取壹定比例的費用用於原住宅供熱設施的補貼投資;

3.繳納建設費有困難的單位和居民可暫緩安裝,但不得影響其房屋內供熱管道(含施工)通過的供熱系統。

第十四條集中供熱建設資金的籌集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統壹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向用熱單位和居民提高供熱工程費。

第十五條承擔集中供熱工程設計或施工的單位,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證書。缺乏技術管理力量的施工單位應委托監理部門具體實施。

第16條設備、管道、散熱器等。集中供熱工程建設所需的先進技術設備和高新材料,以及大功率、高效率、低能耗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合格產品。

第十七條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範和本市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所有施工單位必須接受市、區縣供熱辦和質檢部門的監督檢查。工程竣工驗收後,才能移交給接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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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十八條供熱單位應當遵守供熱設施設備維護管理的技術規程和質量標準,按期進行大、中、小修,保持供熱設備完好。對於關鍵設備和易損備件,應留有壹定數量的備件,以保證供熱穩定。

第十九條供熱單位應當在集中供熱設施所在地設立明顯的統壹標誌。

第二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妥善處理建設工程與建設用地範圍內原有集中供熱設施的關系,確保集中供熱設施的安全。因工程需要必須搬遷集中供熱設施的,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供熱單位安排施工,建設單位承擔相應費用。

第二十壹條地下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備周圍±0.5米或者架空供熱管道以下,不準修建房屋、搭建臨建或者堆放物品;不允許掩埋供熱管道的井蓋;

不準利用供熱管道支架架設線路或懸掛物品;不準將腐蝕性液體排入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二條在水下供熱管道中心線兩側100米的保護區內,不得隨意進行拋錨、挖沙等危及供熱管道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三條凡在供熱管道保護區內施工的,必須事先征得供熱單位的同意,並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條室內供熱設施由供熱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居民裝修房間不得影響供熱單位對室內供熱設施的維護。居民繳納室內供熱設施初裝費的,居民搬家時應到供熱單位辦理用戶變更手續,由遷入戶向遷出戶交付室內供熱設施凈值費後,供熱設施產權可歸遷入戶所有。

第二十五條用戶自管設備無管理能力的,可以委托供熱經營單位有償代管。

第二十六條供熱單位和居民應當服從供熱經營單位的統壹管理,遵守本規定,愛護供熱設施,做好室內保溫。

第四章供熱收費管理

第二十七條采暖期內,分戶室內溫度應達到65438±08℃(2℃),有供暖設施的方廳溫度應達到65438±06℃(2℃)。

第二十八條在室溫達不到規定標準時,供熱經營單位在接到用戶報告後24小時內,應當查明原因並予以解決。

第二十九條當供熱系統故障影響供熱時,供熱經營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晝夜搶修,盡快恢復供熱並及時通知用戶。供熱設施發生泄漏等危及公眾安全、影響系統供熱的故障時,供熱經營單位必須緊急搶修。家中無人時,供熱經營單位可在當地公安、街道辦事處的配合下入戶,采取必要措施進行緊急搶修。

第三十條本市冬季采暖期為當年10月的115至次年3月的15。

根據實際氣溫情況,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應當作出提前或者延長采暖期的決定。

第三十壹條符合資質標準的供熱經營單位可以按照市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和辦法收取采暖費。未經資質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擅自供熱。

第三十二條用熱單位和居民必須與供熱經營單位簽訂采暖費收繳結算協議,並按規定的標準和日期(每年2月30日前)繳納采暖費。其中,居民用戶由承租人及其所在單位按照本市規定的比例向供熱單位繳納采暖費。

第三十三條用戶變更的,應當及時到供熱經營單位辦理變更手續,否則采暖費繼續由原用戶承擔。

第五章供熱單位資質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向社會實施集中供熱的單位的資質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對通過資質審查的供熱單位,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應當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六章處罰規則

第三十六條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供熱經營單位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並賠償直接經濟損失;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停止供熱。

(壹)擅自拆除、遷移供熱設施的;

(二)擅自連接熱力管網,拆除、更換熱力設備,增加散熱器,擴大供熱面積;

(三)擅自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裝置偷取熱水;

(四)超過采暖費繳納日期的,每超過壹天加收5‰的滯納金。對拒不按規定繳納采暖費的,經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批準,供熱經營單位可以停止其供熱。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或者區、縣供熱主管部門予以制止和處罰:

(壹)擅自移動、覆蓋、塗改或拆除集中供熱設施統壹標誌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並可處1000元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外,還要視情節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三)供熱經營單位未按期供熱或提前停止供熱的,視情節和影響程度,處以654.38+萬元罰款;

(四)由於供熱經營單位的責任,造成用戶臥室或方廳溫度不達標的,責令供熱經營單位限期解決;逾期拒不解決的,處以1萬元罰款。

(五)提供供熱未經資質審查或限期審查不合格且不完善的,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外,可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盜竊和故意破壞供熱設施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供熱經營單位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按規定積極處理熱用戶報修造成的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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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壹條執行本規定的罰款,壹律上繳國庫。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1)集中供熱,是指將集中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供應給部分區域用於生產、生活的供熱方式。鍋爐房供熱規模確定為7mw/臺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654.38+萬平方米以上。

(2)供熱設施是指熱源生產企業(如熱電廠)、供熱鍋爐房、換熱站、各種供熱管道(埋地管道、架空管道、穿越管道、水下管道)、各種控制閥門和閘門、室內管道、散熱器及各種附屬設備。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所列室內設施安裝費、熱源建設費、外部管網建設費、采暖費的標準和負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會同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價局關於制定天津市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電廠供熱配套工程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

天津地產(1999)第894號

壹九九九年十壹月十二日

市熱力公司、晉安熱力有限公司:

為規範第壹熱電廠、陳唐莊電廠、楊柳青電廠供熱範圍內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供熱配套設施收費行為,保障冬季正常供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現制定新建住宅小區及公共供熱配套設施收費標準如下:

壹、凡在第壹熱電廠、陳唐莊電廠和楊柳青電廠供熱範圍內的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項目,其供熱配套工程收費標準均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第二,界定範圍。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建築供熱基礎設施建設的定義是:從工廠壹次線(龍頭門出口)至換熱站配水包至上部藍板(含設備、安裝;不包括土建工程)。

第三,收費標準。住宅暫按建築面積(竣工藍圖)每平方米80元執行;根據市計委、物價局764號文件(1996),第壹熱電廠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0元收取,其中20元用於第壹熱電廠供熱系統改造;陳唐莊電廠、楊柳青電廠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30元收取。

四、建設開發單位在辦理新建住宅小區和公共供熱配套工程手續時首次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期支付的供熱配套工程費10%,為前期勘察設計費;第二次供熱工程開工前支付供熱配套工程總造價的80%;第三次,工程竣工驗收後壹個月內結清尾款。

五、以上費用均用於電廠供熱範圍,供熱工程前期費用、直接費和間接費。

六、熱電聯產向社會供熱的單位也參照上述辦法執行。

七、供熱配套工程費必須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八、各供熱單位必須嚴格執行上述標準,對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的亂收費行為,由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國家價格法》進行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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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上收費標準從1999+11.25,試行期壹年。

天津市物價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供熱辦公室關於我市原有住宅建築供熱設施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

金地(2003)第337號

各區縣物價局、財政局、供熱辦及相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我市原有住宅建築供熱設施收費標準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壹、鍋爐房建起集中供熱,鍋爐房建設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57元收取,除另有規定外,由承租人(或產權人)工作所在單位繳納,如承租人(或產權人)無工作單位,可由共同居住的其他家庭成員所在單位繳納。

二、熱電配套建設的集中供熱,管網建設費按每平方米建築面積82元的標準收取。其中,57元由承租人(或產權人)所在單位繳納。承租人(或產權人)無工作單位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單位支付;其余25元,屬於物業管理和私有財產,由市、區政府供熱辦籌集解決,歸產權單位所有。

三、鍋爐房補充集中供熱的室內安裝費和外部管網建設費仍按市物價局、財政局、市供熱辦《關於印發天津市原居住建築補充供熱設施收取鍋爐房建設費、外部管網建設費和室內安裝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津價字[1994]8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單位繳納的鍋爐房建設費和管網建設費,企業單位在“應付福利費”下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下列支。

五、以上建設費用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具體資金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本通知由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和市供熱辦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200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