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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古代的爵位

中國古代頭銜制度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治等級制度之壹。先秦爵位制度,與世襲宗法、分封制等制度壹起,往往是政治權力的象征。秦以後的爵位制度(分為爵位和爵位)不同於秦以前的爵位制度。爵沒有行政職能,主要用於決定皇族和英雄的世襲政治地位和經濟權利。先秦文獻中關於爵位的記載主要見於《孟子·萬章》中。按照周朝的說法,有五個爵位:帝、公、侯、伯、子、公。晚年出版的《禮記》對除天子以外的兒女進行了分類,即所謂的公、侯、叔、子、公。文獻中反映的先秦爵位制度是否準確,學者們至今仍有爭議。但參考甲骨文和銘文,可以肯定的是,夏爵的制度不詳,商制細節難以了解。只有西周至戰國時期的爵制才能大致確定其爵位和階次。文獻記載的商系包括侯、典、公、衛、邦伯,都屬於王績之外的“外服諸侯”。殷墟甲骨文表明,殷國以外的“多方”或“多方”往往是商國的敵人。他們的王子被稱為“方伯”或“邦伯”,如任芳伯、方強伯、郁芳伯和周舫伯。殷、邦邊界上的諸侯,分別稱為侯、伯,如齊侯、狗侯、景伯、宋伯。他們是商國的幕藩,經常受商王的命令去征討多方,商王也經常派兵幫助他們。方伯與封號的不同,反映了這些諸侯與商王的密切關系。有學者認為商代甲骨文(或金文)中的天、子、男也是封號,但目前尚無定論。根據西周春秋爵,大致可分為王、公、侯、伯、子、公六個等級。在周朝的管轄範圍內,王是指周天子。其他不是天子的君王,如■、魯、馮王都屬於榮帝的首領。到了春秋時期,金文中的王、諸侯稱號,仍然局限於與周朝關系稀疏的蠻族諸侯,即徐、楚、吳、越四國。龔。天帝的高級官員稱他為龔,他們看到的是周公,,畢,明公,景公,毛公和瑞公。可以確定的有宋(宋)、宋恭文(宋)、宋恭■(宋)和宋恭德(宋昭公)。侯。侯是西周和春秋時期最流行的稱謂。看到的主要是姓周的諸侯,如■(燕)侯、魯侯、康侯、興侯、蔡侯、騰侯、、曾侯。除了與關系非比尋常的和取代他的田忌外,大部分姓侯的異姓王都是在周初被褒封的前朝皇帝之後,或者是先有“封首”國,如朱、陳、嵇。鮑勃。西周時稱伯的多為文獻不多的小國國王,也有壹部分是幾內亞的王子,如榮伯、靖伯、杜伯、單伯、三伯、鄭伯、郭波、夷伯等。春秋時期明確稱伯的君主主要是鄭伯和曹博。兒子。金文中的兒子明顯屬於爵的爵位,主要是貝子和申子。文獻中的其他哲學家都沒有被金文所證明。男性。《春秋》中唯壹的男爵是郭旭。1967陜西長安縣馬王村出土了壹件西周晚期■(徐)人制作的青銅鼎,證實了徐確為男爵。戰國時期,除了楚國和越國,魏、齊、趙、漢、燕、中山等國也在戰國中期成為國王,突破了西周以來的侯爵封號。各國相繼進行了政治改革,廢除了傳統的石清世祿制度,建立了中央集權的官僚統治,並實施了相應的爵位制度。三晉、燕齊的爵位壹般仍為卿、大夫。楚的最高爵位是支■,情況比較特殊。商鞅變法後,秦實行二十品軍功大賞:男秀才、尚早、品■、不更、博士、官博士、功成、武夫、長、右庶長、左更、中更、右更、少尚早、大尚早、蜀車庶長、大蜀。秦20等軍銜,累計到關內侯(19級)、車侯(20級),可用於糧稅或糧市;從壹個高傲的將軍到十八品的男秀才,“就像官位”。漢初除二十秩外,異姓、同姓相繼分封為王。國王的爵位帶有濃厚的分封制色彩,與中央集權制形成鮮明對比。文帝和景帝,尤其是武帝,推行減藩政策,限制和削弱君王的權力,不準他們領導人民領導自己的事務,只交糧、衣、租等稅。與此同時,列侯(原名車侯,避漢武帝劉徹)也從二十秩中分離出來,與男爵* * *壹起構成了爵位制度。封爵制度是從山海關到山海關。爵位對爵位的主要權益是:享有郡國或美食城的稱號;建立壹個官員家庭;世襲爵位;衣食稅;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漢代的爵位主要是王和列侯,還有食邑公主。王、列侯的官員數量隨爵位而異,但任命權在中央。漢初定制“若非劉王”(後來演變為非王的太子)和“若不成功”。國王授予的對象是王子,王子主要授予不同姓氏的英雄,國王的貴族也是王子。楚王王子們按地區建立了他們的國家,跨州連接城市,形成了壹個大尾巴的趨勢。漢武帝推行興善析國政策,君王以縣立國。東漢初,漢光武帝劉秀曾壹度廢除貴族,封九王為護國公,隨即又死灰復燃。在漢朝,除了王莽和曹操,不同姓氏的英雄都只能冠以列侯之名。列侯,西漢時由郡縣建立,也有吃鄉亭的,但不叫鄉侯,也不叫亭侯。到了東漢,列侯正式分為縣、鄉、亭。成績大的吃縣城,成績小的吃農村亭。東漢中期以後,政治腐敗導致了大量的外戚、官員和恩人。雖然違背了“不待功德”的原則,但縣、鄉、侯婷的稱謂順序並沒有改變。爵位傳襲,采用長子繼承制。普通的兒子和孫子壹般沒有攻擊貴族的權利。沒有兒子攻主,就要割據天下。這就是所謂的“無子分國”。皇帝親近重要英雄的時候,也可以被壹個普通的兒子孫子攻擊,以示特別的寵愛。這就是所謂的“鹽印繼別”。邵峰人的權益比正常攻擊的還低,而且只吃國家壹半的房租。此外,湯姆公主的美食城也可以由公主的兒子繼承,但這並不常見。漢代的爵位制度對後世影響很大。壹些重要的原則,如諸侯不搞政事,只拿衣食租稅,不做太子,不做國王,不領賞,不生兒子,不離國,加鹽封侯等,都不同程度地被後世所采納。漢十九品賜爵位,爵位與秦相同。凡是被授予爵位的都可以“有罪減輕”,沒有被授予爵位的都是讀書人。十九個軍銜中,第九等(五騎士)以上為高軍銜,也稱官銜,享有免服兵役的特權。獲得官階的主要途徑是靠服兵役做官。從第八級(公運)到第壹級(男秀才),是低階,也叫民爵。獲得民爵的主要途徑是因為特殊的法典和災難而將民爵贈予世人。按照法律制度,當壹個民爵高於八品時,他的親屬必須調職,所以除非有特殊原因,否則這個民爵是不能升到官職的。另壹種獲得官職和平民爵位的方法是買爵位。漢高祖劉恒開創了崇爵賣爵的先河。漢武帝專門指定十壹武將軍銜,明碼標價出售,以緩解財政困難。此後有很多賣爵位的詔令,封號趨於離譜。東漢末年,冊封爵位成為“空文書”,不再被當時的人重視。魏晉南北朝時期,封爵制度被廢棄。魏晉南北朝時期,設五爵。自東漢以來,王、列侯二等爵位已演變為王、五等爵位、列侯三等爵位。北朝廢除侯爵爵位,王、五等爵位成為主要爵位。國王被封為爵士。西晉有王、郡王(大、小、小)、郡王,各有不同數量的食邑。東晉南朝只有禪前期不同姓氏的篡位者稱王,如稱帝為宋王,蕭道成稱帝為齊王。壹般情況下,太子可以封郡王(也分大、二、小三級)。北魏前期,很多不同的姓氏都被加冕為王,但攻擊諸侯的都被貶為公。孝宗改革,只封宗室為王,並按親友遠近分為壹封王、二封王、三藩王,也是郡王。北周末年,郡王之上,還有壹個王,對象是太子。歷代國王的政治權益各不相同。西晉王國按大小分為三軍、兩軍、壹軍,各自選官。在其他朝代,沒有買兵選官的權利。然而,國王可以參與政治和帶兵出城是壹種普遍現象。所以食人事件時有發生,構成了君王幹預、混亂的政治格局。五等騎士曹魏有相公、廷伯等爵位。顯熙元年(264),司馬家魏即將建立五等封爵。五等爵位采用的公、侯、伯、子、公等稱呼,每個爵位分為大、二、* * *五、十等兩個等級。每壹級爵位都有裏程數和城數,以方五裏和二百城為差,井然有序。五等騎士等級在二等之上,等級低於君王,但高於諸侯。其中,公爵和侯爵可以擁有壹支軍隊。東晉南北朝時,五等封爵不再限定府中裏程數,壹、二等合而為壹,均以郡或縣為創建單位,封爵前用“創建”二字。“伯”、“子”、“人”被封爵,等級也由二等分別降為三等、四等、五等。北周後期有過封,於是成為縣令以上的永久君主,以封國君將軍等重要功臣。爵位順序為:護國公、郡守、郡守、郡侯、郡叔、郡子、郡男。烈後。魏晉有縣、鄉、亭,等級在五品以下。東晉南朝,郡侯與五等爵位中的“侯”被整合,只剩下鄉侯和亭侯。北朝無柱侯。侯爵之下還有關內侯、關內侯、關外侯。就創新而言,這壹時期有“分食制”和“虛印制”。“分糧制”是指諸侯按照壹定的糧租率提取食戶的租稅。比如西晉諸侯吃三分之壹;東晉南朝,食分九份;北魏時,君分為二,公分為三,侯波分為四,子與人分為五。“虛封制”指的是不封國家食邑,不吃租稅的爵位。它和騎士制度的區別在於它可以世襲。典型的虛印制度是北朝的三爵,如三公、三侯、三伯等。北周初年,由於租稅有限,建國封爵“雖以粗土為錫,不賜租稅”。保定二年(562年),周武帝命諸侯(萬戶)向外郡送糧,收其租金。發菜戶數量只有原來美食城的十分之壹。這種在現實中白白關戶送糧到戶的例子,為以後虛實結合的糧稅方法提供了借鑒。請看/question/13795236.html隋唐以後?si=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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