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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如何合理構建中小企業融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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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金融體系中,間接金融壹直處於主導地位,但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中小企業銀行卻很少。民間融資的發展因為沒有法律保障而受到限制,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缺乏完善的融資體系的保障。這種粗糙的金融體系結構從根本上制約了社會資金的流動。建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政府的引導和服務是核心,金融體系的完善是關鍵,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是基礎,各種信用風險管理是基礎。

紙網中國/3/view-4751896.htm

關鍵詞中小企業;融資體系;風險轉移;信用風險管理

中國圖書館分類法。F830.39文件識別碼A貨號1002-736 x(2013)04-0052-03。

從目前我國企業融資的制度框架來看,中小企業融資仍以自我調節為主,政策扶持為輔,制度基礎十分薄弱。從金融結構來看,我國壹直以間接融資為主,但在現有的金融體系下,由於缺乏完整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正規金融機構能夠給予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極其有限。即使是中小企業經濟非常發達的寧波、溫州,占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能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融資的也不到30%。從對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支持來看,壹直是為了保障就業和穩定經濟秩序,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出口增長和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從未得到充分重視。由於制度的缺失,政府對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效果難以保證,中小企業融資始終處於饑渴和放任狀態,難以得到根本解決。

第壹,制度安排是確定方向、提高效率的保障。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制度可以分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壹般是指成文的法律、法規、章程、合同等明顯的規定和約束;非正式制度是指支配人們行為的思想和心理價值,如意識形態、習俗、思維方式、道德標準等。本文所說的“制度”是就形式制度而言的。

制度是在特定的場域框架內,為實現某種經濟活動而制定和建構的規則得以實施的壹種功能,“是壹種可以由自身或某種外部權威實施的行為規範”。系統所指向的對象有多個,其中“最抽象、最復雜的對象是社會系統、社會秩序或廣義的社會行為的整體質量。”這種制度壹般采取法律的形式來維護社會制度的秩序、穩定和有效性,融資制度應該屬於這壹類。制度安排的目的是為框架內活動的參與者提供壹些在結構外無法獲得的額外收益的機會。在文明社會中,人類的壹切活動都與制度有關,制度安排會激勵組織,不同的制度安排會引導組織產生不同的行為反應。沒有制度的規範和約束,人的行為就會處於混亂狀態。可見,制度是效率不可或缺且極其重要的因素。

中小企業融資體系非常薄弱。

(壹)法律基礎薄弱

法律以規則為基礎,權利與義務界限清晰,因此能夠有效調整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關系。雖然我國從2003年開始實施第壹部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門法律,但這也是迄今為止我國唯壹壹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與美國、日本等國家頻繁頒布並及時修訂的中小企業法律制度相比,法律法規的稀疏性明顯,使得中小企業的融資活動缺乏堅實的制度維護基礎。

相應的,扶持中小企業的政策也很多。比如1998 6月《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貸服務的通知》、1999+01 6月《關於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2000年8月《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幹政策意見》、2005年7月《銀行發展中小企業,關於跨省區設立和變更中小企業大型信用擔保機構有關事項的通知2009年3月,央行、銀監會頒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2009年5月,2011 10 12,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提出支持小微企業、緩解資金困難、給予幫助的措施,國務院常務會議壹次

10年來,國家領導人發布了大量文件、意見、通知、講話。但是,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狀況並沒有根本改變。這是因為政策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調控性和表達性的特點,外化為符號的是準則和政府意誌。通常表現為原則性規定,只規定行動方向,不涉及活動的具體規則。會隨著經濟形勢的需要而有緊有松。特別是由於其非市場性質,政策支持往往與金融機構的商業利益不壹致,壹般很難得到追求利潤的金融機構的積極響應和持續執行。所以雖然政策頻出,但結果並不穩定。

(二)缺乏為中小企業融資的專門金融機構

間接融資在融資體系中壹直具有明顯的優勢,然而,銀行體系中缺乏專門為中小企業融資的中小銀行。目前,我國大中型企業都建立了企業信用檔案,但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很難在短時間內實現信用管理的社會化。把經營規模、信用狀況、競爭實力、擔保條件、風險程度差異極大的中小企業和大中型企業放在同壹個融資平臺上,用同樣的機制、同樣的方式、同樣的標準來管理和要求,實際上是忽視了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這種粗線條的制度建設直接制約了資金的流動。2010下半年以來的物價快速上漲,逐漸成為經濟運行中最突出的矛盾。控制物價上漲已成為經濟調控的核心。央行的貨幣政策已經呈現出緊縮的特征,這使得中小企業的資金短缺問題驟然凸顯。民企資金鏈斷裂、民企老板“跑路”引發的新壹輪多米諾骨牌效應,讓中小企業苦不堪言,深刻反映出中小企業融資缺乏基本的制度維護。

第三,完善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的思路

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無論是融資制度安排還是制度運行,都離不開政府的主導和主持。

(1)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管理和服務職能。

1.完善的專門法律法規是融資體系的基礎。市場經濟的運行基礎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維護公平交易原則和體現政府政策導向的基本要求。無論是制度的建立,還是利益的調整,都要通過法律法規來實現。融資制度和信用交易涉及到各個交易主體的實際經濟利益,尤其是法律保護。建立中小企業融資體系和融資制度,應盡快出臺和完善與中小企業經營和信用活動相關的法律法規,以法律手段促進中小企業融資、征信、擔保和信息化活動的規範化。在立法的基礎上,同時推進專業司法隊伍建設,保障機構、人員、經費和技術條件,落實中小企業融資的法律保障。2.專門的政府職能機構是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框架的核心。盡快將現有相關部門中與中小企業相關的管理職能合並,組建具有綜合協調能力的國家中小企業管理局,行使維護中小企業權益、制定和發布政策法規、提供信息服務和監督管理等職能,變微觀幹預為宏觀協調和服務,增強政府的主導作用和服務職能。

3.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政策性金融機構是服從和服務於政府宏觀經濟政策,從政府視角和社會利益出發,以實現政府經濟政策和意圖為目標,從事投融資活動的機構。成立政府銀行扶持中小企業是日本政府在二戰後為平衡資金分配、協調國民經濟均衡發展而建立的機制,收到了極其顯著的效果。中小企業融資體系框架的建立應以建立政策性中小企業銀行為導向。

(二)疏通民間借貸渠道

事實上,在發達國家,民間金融壹直是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即使在當今領先的經濟發展水平下,民間金融仍然是他們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在中國經濟富裕的地區,民間資金已經相當可觀,但缺乏從事常規金融業務的途徑。疏通民間融資渠道,主要是允許民間小型金融組織發展。這種帶有明顯地域性的民間金融組織,其融資對象僅限於熟人客戶,朋友之間的違約會承擔更大的聲譽成本。在這種獨特的信用文化背景下,不僅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小,而且風險約束更加有效,具有獨特的優勢。

疏通中小企業融資渠道,構建更加合理的金融體系。第壹,可以平衡社會資金流動;二是可以避免高利貸對中小企業鋪天蓋地的壓力;第三,可以完善中國的金融體系,使之更適合多層次經濟體的多重需求;第四,可以充分發揮民間資金的能量。此外,它對金融秩序的穩定也有積極作用。

目前,東南沿海富裕地區已經出現了小規模的民營銀行。然而,由於缺乏相關法律法規的指導和規範,其經營存在不規範之處,如關聯貸款比例大,壞賬率高,使其業務連續性和發展不穩定。政府應通過法律規範和引導民營銀行建立科學的公司治理結構,按照合規、審慎的原則從事金融業務,控制股東在關聯交易中對銀行利益的損害。中小企業銀行的健康發展是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穩定的重要條件。

為了鼓勵民間資本投資中小銀行,在規範管理的同時,國家應為其提供稅收優惠(甚至更多),使其在合規守法經營的基礎上穩健發展。

(三)擔保和保險雙層擔保結構的風險控制和轉移機制。

在市場經濟中,沒有壹種制度能夠完全消除信用風險,完善的融資擔保體系必須具有風險控制和風險轉移的功能。總的來說,要逐步建立由貸款銀行、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共同建立的風險分散、轉移和監督的融資管理機制,徹底改變現有的誰提供貸款誰必然承擔風險的融資機制。

目前,我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存在結構性缺失和管理分散的問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實踐雖然早在1992就開始了,但已經發展成為壹個以政府為主導,數千家融資性擔保機構多元化的新興行業。然而,它的問題仍然不容忽視。首先,從現狀來看,擔保機構存在行政所有制不同、擔保機構在融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較弱、盈利能力不穩定等問題。其次,從結構上講,現有的融資擔保體系缺乏風險轉移機制。由於企業融資風險高,商業保險公司壹直避而遠之。因此,在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中,除了中國信保為出口企業提供的政策性融資保險外,商業保險仍然缺位。此外,目前擔保行業的管理法規藍圖仍然是財政部2001年3月發布的《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機構風險管理暫行辦法》(金彩[2006 54 38+0]77號)。該辦法主要針對政府出資或者參股設立的、服務於中小企業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資金管理方面做出規定。但是,對於整個擔保行業來說,仍然缺乏廣泛適用的法律指導,使得擔保行業缺乏健康發展的法律指導和規範。

為了改善上述不足,在制度設計上應建立保證、保險、再保險的組合模式。擔保,用於彌補融資方信用不足,起到分散風險的作用;保險可以使貸款人和擔保人轉移風險。這可以有效減少金融機構過度暴露信息不對稱風險導致的市場規避,促進信貸配給的覆蓋範圍從局部均衡向總體均衡發展。

(四)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管理

1.完善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加強中小企業征信體系建設是中小企業融資體系穩定的重要環節。“十壹五”期間,企業信用管理的理念在全國範圍內得到了廣泛的推廣,但對中小企業信用狀況的管理仍然極其缺乏。有壹些客觀原因,比如大量中小企業的信用信息采集非常繁重,銀行等金融機構或專業征信公司很難在短時間內為其建立完整的信用檔案;大量的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大多是管理缺乏規範性,財務制度不健全。相關部門很難收集到企業完整的財務數據,尤其是微型企業都是小規模經營,沒有信用交易記錄,信息收集難度大。但是,中小企業信用檔案的不完善,必然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支持和社會整體信用水平的提高。

對於小微企業,可以嘗試采取不同稅率的方式,對主動提交信息和資料的企業實行不同稅率,引導企業自覺主動提交信用信息,然後通過工商、稅務、銀行等相關部門的信息采集,建立、核實、更新中小企業信用檔案。

2.構建良好的銀企合作關系。中小企業融資風險的有效控制首先來自貸款銀行自身。無論是大銀行還是小型民營銀行,既然是中小企業的貸款人,就有權對債務企業的經營狀況進行監督,包括對其項目投資提出建議,參與投票。雖然這會使借款企業失去部分自主經營權,但這是其大規模融資必須付出的代價,也是控制融資風險的必要措施。銀企之間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有利於企業經營的穩定性和風險規避的及時性。

3.中小企業現代信用文化建設不能放松。中小企業經營者的管理意識和觀念是企業管理的基本原則和是非標準。但是大家的信用觀念參差不齊。首先,需要在制度的約束下,倡導和培育其先進的信用文化,使這壹商業群體樹立誠信的基本經營原則,認真經營企業的信用形象,提升社會聲譽。其次,在企業內部建立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即使是小微企業,無論是在商品市場的買賣,還是在要素市場的支付,通常都涉及信用交易,必然會面臨信用風險。因此,中小企業也應該學習和註意運用現代信用管理體系和先進的信用管理方法來防範信用風險,維護企業利益,謀求穩定發展。企業經營的穩定會大大提高融資的信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