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本組織的名稱為中國林業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翻譯為:中國林業學會,簡稱CSF。
第二條本學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林業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科普性、公益性法人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發展林業科技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學會團結和組織林業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學術民主,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倡導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積極倡導“敬業、創新、實事求是、合作”的精神,促進林業科技的繁榮和發展,推動林業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人才的成長,促進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實施科教興林戰略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第四條本學會隸屬於國家林業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學會辦公室位於北京市海澱區東小府2號,郵編100091。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學會圍繞林業科學技術及相關領域開展下列業務活動。
(壹)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學科發展,組織重大林業科技問題的論證和調查活動,對國家林業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提出建議,進行科技咨詢,當好各級林業部門的參謀和顧問;
(二)辦好社會主辦的出版物,組織出版林業科技書刊;
(三)大力普及林業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的林業生產技術,開展面向青少年的林業科技教育活動;
(四)開展民間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與國外林業團體和林業工作者的友好交流;
(五)開展在職林業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
(六)發現林業科技人才,主動向有關部門推薦,並對優秀學術論文、科普作品、工作建議和社會先進工作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代表和維護林業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呼聲,協助黨和政府落實知識分子政策;
(八)充分發揮社會人才優勢,開展林業科技咨詢服務,接受委托進行林業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科技文獻和技術標準編寫等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類型:個人會員(包括高級會員和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條件如下:
基本條件:擁護本學會章程,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在林學學科領域有壹定影響力。個人會員、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應分別符合以下條件:
個人成員:經自學考試達到上述水平的林業科技人員,從事林業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熟悉林業業務的領導幹部;凡符合入會條件的港澳臺地區和旅居國外的中國林業科技人員均可申請入會。
高級會員: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或副處級以上職務,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國林業學會會員:
1.中國林學會理事、省林學會理事、中國林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委員;
2.主要負責重要的林業科研、教學、生產、管理或相關工作的人員;
3.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或者為林業科學發展做出貢獻,得到同行公認的;
外籍會員:與中國友好交流頻繁、學術成就較高、為林業科學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外籍林學家;
團體成員:所有依法登記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林業或林業相關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協會對會員實行分級管理。學會組織委員會負責發展個人會員(旅居國外)、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制定高級會員、外籍會員和團體會員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受中國林學會委托,省級林學會發展個人會員,省級林學會制定會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團體成員由學會直接管理或由各分會(專業委員會)授權。
所有會員都由協會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1)個人會員:本人向所在省林學會提出入會申請。由兩名學會會員介紹我,經省林業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我將成為會員,並報學會備案。
(2)高級會員: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直接或通過省級林業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推薦向學會申報。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我成為高級會員。
(3)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入會申請,經兩名學會會員介紹,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科協備案。
(4)團體會員:由本單位向學會或省林業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提出入會申請,經初審合格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成員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參加這個社團的活動;
優先獲得研究所的服務;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二)高級會員享有與個人會員同等的權利並擁有
優先推薦中國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國際學術會議和出國考察活動;
優先安排學會舉辦的年會、學術交流會、青年論壇和學術調研、論證、評估、聯誼活動;
免費獲得《林業科學》雜誌壹份(每年6期)和《中國林業學會通訊》壹份(每年至少6期);
提交的學術論文、研究報告等稿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在林業科學雜誌上發表。
(3)外國成員
優先獲得研究所出版的學術出版物和相關資料;
參加學會組織的學術會議,宣讀論文。
(4)團體成員
派代表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學術活動及相關活動;
優先獲取有關研究所的學術資料;
可以要求我們優先考慮技術咨詢和服務;
在本會主辦的刊物上做廣告或介紹產品,給予優惠價格;
可以請我們協助組織國內外的技術培訓班和學術會議;
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個人成員
執行協會的決議;
維護社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本社反映情況,提供相關信息。
(二)高級會員履行個人會員義務並履行以下義務。
積極提出國家林業建設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收集和反映廣大林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
按時繳納高級會員費。
(3)外國成員
支持學會工作,交流學術信息,完成學會委托的任務;
按要求繳納會費。
(4)團體成員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支持學會工作,協助開展相關學術和科普活動,完成學會委托的工作;
社會發展資金;
按要求繳納團體會費。
第十三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社團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組織委員會審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審核,並報民政部批準,但換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原則上,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表彰和獎勵;
(五)決定終止。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領導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屆會中間至少舉行壹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原則上只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學會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授予社會名譽職務;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七)、(八)、(九)、(十)項職權,因工作需要可決定增補或更換個別理事和常務理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形式召開。執行董事人數不超過65,438+董事人數的0/3,北京地區執行董事不少於全體執行董事的2/3。原則上,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林業領域有較大影響的;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壹條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核,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二條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常委會同意由副主席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報國家林業局、中國科協審核,並經民政部批準。本社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辦公會議;
(二)檢查全國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學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六條學會設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研究處理學會重大問題,審批學會秘書處中層(處級)幹部的任免,並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為表彰對本學會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和常務理事,其不再擔任本學會職務時,可根據需要由常務理事會提名,經理事會批準,授予名譽理事長或名譽理事稱號。他們的名字分別是:X中國林業學會名譽主席和X中國林業學會名譽理事。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設立若幹工作委員會,主任由主管此項工作的常務理事擔任,副主任若幹人,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協助理事會工作,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二十九條學會秘書處是學會的辦事機構,隸屬於國家林業局直屬事業單位。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特殊情況可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幹處室,專職人員要少而精。
第三十條學會根據學科發展需要設立分會,制定工作章程,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學術活動。其名稱為中國林業學會××分會(或中國林業學會××專業委員會),是學會的組成部分,按照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登記。分會實行委員會制,1主席,2-3副主席。常務委員會委員或委員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相同。
第三十壹條基層成員團體
為了與會員保持密切聯系,學會可以在會員較多的基層單位建立基層會員小組,或者與同壹地區會員較少的幾個基層單位建立聯合會員小組。
第三十二條省林業學會是本學會的重要組成部分,接受本學會的業務指導。應設立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幹部,其行政領導由掛靠單位擔任。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社會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掛靠單位的經費和補貼;
(五)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六)資金;
(7)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應當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五條協會應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社的資產。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學會在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民政部、中國科協和國家林業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研究所辦公室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學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經民政部審議通過後15日內,由中國科協和國家林業局審議通過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社團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終止的動議必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協和國家林業局審批。經民政部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壹條學會終止前,應當在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中國科協、國家林業局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於2002年8月5日經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社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