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查詢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的註冊申請。
被請求商標是否與在先權利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查詢不是商標註冊的必經程序。查詢範圍限於自查詢之日起已進入商標局數據庫的註冊商標和申請中的商標,不包含處於審查狀態的在先權利信息。該結果不具有法律效力,僅供參考,不作為商標局核準或駁回申請的依據。以下情況在此說明:
1)缺乏顯著性或者被商標法禁止使用的文字,無法通過查詢來確定其註冊申請能否被核準;
2)如果查詢時與在先申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尚未進入商標局的數據庫,則查詢結果不會因為兩次近似而得到反映;
3)如果查詢報告提供了幾個可能近似的商標,代理人只是通過壹般的審查標準和經驗做出分析,其意見僅供參考,不能代表商標局的審查意見;
4)對於組合商標,如果只查詢商標的壹部分(如中文或英文),但實際申請的商標中的其他部分(如圖形)與他人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則整個商標將被駁回;
5)委托人在查詢時只提供了商標的名稱,但實際申請中提供的商標設計稿在字體、顏色、結構或排列等方面的差異也會導致查詢結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近似程度。
2.回顧
商標審查分為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
商標形式審查(3-4個月),確立申請日期非常重要。因為我國商標註冊采取申請在先原則,壹旦申請日發生,就成為確定商標權的法律依據。商標註冊的申請日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受理商標申請,對符合形式要求的,發給《受理通知書》。
商標實質審查(12月),是商標註冊機關對申請進行審查、資料檢索、分析比較、調查研究、決定給予初步核準或者駁回的壹系列活動。在此期間,請不要標註註冊標記(如“註冊商標”和“?”)在商標被核準註冊之前。等等。),可以標註“TM”。此外,在註冊獲得批準之前,不宜壹次性制作太多帶有該商標或商標標識的產品和包裝,以防註冊受阻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3.通告
商標審定,是指對經審查符合《商標法》有關規定的商標,作出準予註冊的決定。並在商標公告中予以公告。初步審定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無人提出異議的,該商標予以註冊。
4.特別程序
商標註冊過程中的沖突、抵觸或其他原因的補救程序不是必要程序,主要包括商標駁回審查、商標異議審查、商標爭議三個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
第三條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對不打算使用的惡意商標的註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本法關於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同壹商標向商標局申請註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註冊商標的,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登記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止通過商標管理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相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立體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易於識別,並且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註冊標記。
第二十二條商標註冊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寫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名稱,申請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壹份申請為多類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
商標註冊申請和其他有關文件可以書面形式或者數據電文形式提交。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準的使用範圍以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