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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回扣違法嗎?

觸犯法律。

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禮品、禮金等)。)並為送回扣(禮品、禮金等)的人謀取利益。)是賄賂;

為了獲取相關利益,以回扣的形式贈送禮品(物品、禮品),獲取相關利益的行為,稱為受賄。

行賄受賄都是違法犯罪。

第壹,行賄和送禮的區別

1.行賄罪與送禮罪的界限,關鍵在於行為人在向國家工作人員送禮時,主觀上是否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

2、受賄罪與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界限,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行賄只能由自然人實施;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的犯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實施。

(2)犯罪客體不同於客體。受賄罪的客體是職務行為的廉潔性,犯罪客體僅為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客體主要是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犯罪客體只能是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

嚴重的涉嫌犯罪行為,壹旦數額過大,構成受賄罪。經營者不得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罪論處;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罪論處。

二、什麽是受賄?

受賄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罪論處。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受賄罪不同於索賄、非法收取回扣和斡旋受賄。行賄情節嚴重的,要受到相應的處罰。

3.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非罪的界限在哪裏?

1,金額標準

罪與非罪的界限主要看受賄數額是否達到較大標準(6萬元以上)。如果數額較小,比如請客送禮,數額較小,這些行為壹般都是公開進行的,沒有明顯的謀取利益的目的,屬於壹般違紀的範疇,不構成受賄罪。但要註意在壹定條件下向受賄罪轉化,如以請客送禮為名的行賄受賄行為。特別是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更要註意以請客送禮、禮尚往來為名,行賄受賄、損害單位利益的行為的發生。

2、註意和接受禮物的界限

區分兩者時註意判斷:

(1)財產交換的背景,如雙方是否有親戚朋友歷史上接觸的情況和程度;

(2)當前財產的價值;

(三)財產交換的原因、時間和方式,財產提供者對接受者有無工作要求;

(4)收受者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為提供者謀取利益。

3.註意賄賂和合法收入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是否付出了勞動,是否利用職務便利。如果行為人利用工作時間獲得兼職收入,但沒有利用職務之便,或者通過合法行為獲得正常報酬,則不能認定為行賄罪。

4.本罪與索取、收受傭金、回扣、手續費等其他行為的界限。

該條第二款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但如果每月的回扣、手續費不歸個人所有,或者單位收受回扣、手續費,即使違反國家規定,也不構成本罪。不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系業務,以獎勵費等名義索取或者收受財物。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專門機構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工作,不違反國家規定,不能認定為本罪。在這方面,區別的關鍵在於索要和收受回扣、手續費的人是否歸個人所有,是否符合國家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和同意。

5.本罪與收取合理報酬行為的界限。

公司、企業人員在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企業章程允許的範圍內,以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行為,不同於賄賂。比如,在企業與市場的中介制動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單位同意,公司、企業人員從事正當經營活動和技術、信息咨詢服務,為企業生產發展解決各種技術問題,獲得合理報酬是勞動收入,是合理的勞動報酬,而不是賄賂。區分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取得合理報酬罪的關鍵是看行為人取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勞動所得。如果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各種名義的“勞動報酬”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認定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