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政府規章;
(二)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三)預算編制中的重大財務安排;
(四)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或調整;
(五)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調整;
(六)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和國有資產處置的重大事項;
(七)重要公用事業價格、公共服務價格、自然壟斷商品和服務價格的制定或者調整;
(八)制定涉及全省經濟發展、改革開放和社會穩定的重大措施;
(九)與公共安全直接相關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和調整;
(十)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根本性、戰略性、全局性重大問題。第三條政府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將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法定程序,並堅持以下原則:
(1)科學決策的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方法,尊重客觀規律,確保決策符合客觀實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民主決策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長負責制相結合,貫徹群眾路線,保證人民群眾通過各種渠道參與決策,保證決策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
(3)依法決策原則。堅持決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確保決策權限合法、程序合法、實體合法。第二章公眾參與第四條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引導公眾參與,接受社會監督。第五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對公眾影響的範圍和程度,采取公示、調查、座談、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充分聽取公眾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綜合考慮地區、民族、職業、專業、影響程度等因素,合理選擇被征求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六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政府門戶網站等媒體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決策事項的名稱和主要內容、基本信息、決策依據和理由、反饋方式和時間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公示期壹般不少於7個工作日。第七條在公眾參與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組織者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各方面的意見,特別是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嚴禁只聽贊成的意見,嚴禁遺漏或隱瞞反對意見和修改意見。第八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辦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情況進行總結,形成書面報告,並連同決策事項壹並提交省政府審議。報告應該提出明確和結論性的建議。
公眾參與的結果作為省政府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之壹,應當予以采納。第九條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對公眾意見不成熟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吸收的,說明理由或者予以說明。第三章專家論證第十條省政府應當建立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庫,入庫專家的職責主要是對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咨詢論證。專家實行動態管理和相關利益回避制度。第十壹條遴選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政治素質高,理想信念堅定,政策理論水平高;
(二)學術造詣深厚,在相關專業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和知名度;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
(四)責任心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保證參與委托的論證工作;
(五)具有高度的社會認可度、公正性和誠信度,能夠客觀、獨立、公正、負責地提出論證意見。第十二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論證:
必要性研究;
(2)科學研究;
(3)可行性研究;
(4)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研究;
(五)實施條件研究;
(六)對環境保護、居民健康和生產安全、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影響;
(7)負面影響的可控性研究;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