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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水資源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水資源保護和管理,推進水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相協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節約、保護、開發利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水資源的節約、保護、開發、利用和管理,應當遵循節約優先、空間平衡、系統管理、兩手抓的原則,堅持統壹管理、科學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註重生態的原則,對地表水和地下水實行綜合保護。

軍人和地方政府對水資源實行統壹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水資源溝通協調、聯合巡查和監督檢查機制。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水資源保護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建立相關水資源保護制度,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園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做好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水庫應當實行河長負責制。第五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水資源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水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知識,提高公眾參與水資源保護的意識和能力。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和汙染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第二章水資源規劃第八條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綜合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並報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工業園區規劃、農業、畜牧業等產業發展規劃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時,應當堅持需水、用水總量與水資源規劃相適應的原則。第九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產業政策和投資項目計劃,應當綜合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和水汙染防治要求,嚴格限制高耗水項目。

市、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水資源專項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十條市、區(縣)人民政府在配置水資源時,應當嚴格按照水資源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控制用水總量,優先保證城鄉居民生活用水,滿足第二輪承包土地農業灌溉用水,合理配置二、三產業發展和生態用水。

建立健全水權制度,完善水價形成機制,鼓勵和引導單位和個人開展水權交易。第十壹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保持濕地、湖泊和公益林的合理生態需水量,優先配置地表水,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禁止新增農業水土開發項目。

新建工業項目應優先配置非常規水資源。從區域外調入的水資源主要用於新型工業化和城鎮化。

鼓勵使用再生水。第三章水資源保護第十二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哈密東天山、冰川、河流、湖泊、地下水、濕地和自然植被的保護,保持河流合理水量和湖泊、地下水合理水位,維護水體自然凈化能力。第十三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哈密東天山生態修復與保護規劃,明確具體措施和目標,並組織實施。第十四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冰川的保護和監測,劃定冰川保護範圍。冰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放牧、伐木、狩獵或繁殖;

(二)旅遊或者探險;

(三)采礦、采石、挖沙、爆破或挖掘野生植物;

(四)其他影響冰川的行為。第十五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劃定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並設立標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第十六條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評估制度和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系統,制定飲用水水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工程,保障城鄉供水安全。

因戰備、幹旱、火災、地震等原因影響城鄉飲用水或應急取水的。,需要啟用應急機電井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在嚴重超采區啟用應急機電井的,應當經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