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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外地駐重慶辦事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加強對外國駐重慶辦事處的管理,充分發揮外國駐重慶辦事處的作用,促進我市與外地的聯系與合作,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外國駐渝機構(包括外國政府和外國行政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渝設立的機構)均應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外地駐渝辦事機構,是指地區或單位派出的行政聯絡協調服務機構,但不是經營機構。第三條外國駐重慶辦事處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外辦)負責外國駐重慶辦事處的服務和管理工作。第四條國務院部委直屬單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區行政公署,下同)、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可在我市設立辦事處,辦事處名稱應相應規範統壹。第五條申請人必須在重慶有專職負責人和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通訊設備。第六條申請在重慶設立辦事處,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要求早日設立辦事處的公函,應當載明辦事處的名稱、性質、任務、組織層次和人員編制;

(二)申請人的上級領導部門批準其在重慶設立辦事處的文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除外);

(三)在本市建設、購買和租賃辦公用房的合同或其他材料;

(四)任職(委托)負責人及其個人簡歷。第七條外地駐渝辦事機構按照下列規定審批:

(壹)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和國務院直屬部門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由市政府審批;

(二)縣(市)外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行政事業單位、中央有關部門和省管理的企業、審計機關和團以上單位在本市設立辦事機構,由市外辦審批;

(三)在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外貿、金融、農業、衛生等部門設立辦事機構,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抄送市外辦備案;

(四)其他企事業單位在我市有關區、市、縣設立的辦事機構,由有關區、市、縣政府(或授權部門)審批,並抄送市外辦備案。第八條經批準設立的駐渝辦事機構,應在三個月內持批準文件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由市外辦統壹制作的《外國駐渝辦事機構登記證》,方可掛牌辦公。沒有許可證不允許上市。

外地駐渝辦事機構憑批準文件和《外地駐渝辦事機構登記證》辦理戶口登記、刻制公章、銀行開戶、電話登記、建房、購房等手續,有關部門應提供便利。第九條外國駐重慶辦事處的主要職能是加強地區和單位之間的聯系,發展雙邊友好關系,交流信息,為經濟技術合作牽線搭橋,促進合作項目的實施。

外地駐渝辦事機構需要開辦經濟實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可按有關規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十條外國駐渝辦事機構人員編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駐國務院辦事機構人員編制不超過20人;地區行政公署、地級市、國家駐重慶辦事處人員編制在15以內;重慶市縣級政府及其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機關人員編制在10以內。第十壹條駐渝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應當進行暫住登記。確有必要的,經市外辦審核,市公安機關審核,重慶市以下辦事機構可辦理集體常住戶口。結算金額為:8個省(市)政府駐重慶辦事處;重慶市有6個地(市)級政府人事代理機構,重慶市有4個縣(市)級政府和大型企業的辦事處。第十二條因工作需要,夫妻雙方或女方長期在渝辦公的,其子女可在渝借讀、借讀;其子女在考生戶籍所在地報考大學。第十三條駐渝辦事機構領導和骨幹在本地派出,其他工作人員可在我市招聘,但必須執行重慶市的有關規定。第十四條駐渝辦事機構需要撤銷的,應當到原審批部門辦理撤銷手續,交回公章和登記證。第十五條市外辦應積極組織協調外國駐渝機構開展橫向經濟聯合工作,適時舉辦信息發布會和學習、參觀、考察活動,幫助外國駐渝機構解決工作中的實際困難,維護合法權益。第十六條市外辦和各區、市、縣政府(或授權部門)可對其駐渝辦事機構收取適當服務費,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確定。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重慶市外國機構駐重慶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批轉市工商局、市公安局關於完善駐渝辦事機構管理的報告(21981號)《市政府轉發經協辦關於加強駐渝辦事機構機構管理的意見和通知》(203號、1988號)《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外地駐渝辦事機構《關於劃分審批管理的請示》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