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地理範圍為淳安縣行政區域,充分發揮生態資源優勢,探索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道路,實行特殊管理體制機制,實現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人民群眾高質量生活的區域。第三條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發展應當以千島湖保護為核心,堅持“* * *註重保護,不搞大開發”的理念,遵循城市總體規劃、科學規劃、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保障民生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重大規劃、重大項目、重要區塊建設和績效考核,決定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建設的重大決策事項。
本市設立的杭州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發展實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協調推進各項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階段性目標。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淳安縣人民政府承擔。第五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是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的責任主體。應當落實上級政府的決策部署,研究制定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同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執法等活動。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水生態系統保護制度,完善生態環境保護機制和保障措施。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支持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探索生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機制。
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促進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城鄉壹體化、發展民生幸福的政策措施。
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經濟和信息化、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林業水利、科學技術、文化旅遊、體育、商務、投資促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民政、衛生、教育、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的指導和監督,並落實。
相關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的保護和開發工作。第六條建立健全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推動淳安生態功能特區實現繁榮發展。
支持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探索拓展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的可持續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建立健全綠水青山轉化為金山銀山的政策體系。
鼓勵和支持湖泊生態管理、資源和環境承載力研究,為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和發展提供決策參考。第二章規劃與控制第七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淳安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制定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與發展規劃,在征求市規劃、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城鄉建設等部門意見後,按照規定程序組織實施。
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發展規劃要以持續改善水質和景觀為目標,以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綠色發展、增加人民福祉為重點,以高水平保護、高質量發展、高品質生活為路徑,把淳安縣打造成生態更好、發展更優、生活更幸福的美麗樣本。
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發展規劃應當與淳安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錢塘江及兩岸地區國土空間專項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分方案相銜接。第八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千島湖地區及其周邊地區的城市設計,運用城市設計手段控制和引導城市風貌,保持自然景觀風貌的完整性。第九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劃評估機制,定期對淳安特殊生態功能區保護發展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並作為規劃修編的依據。第十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千島湖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布,對千島湖實行嚴格保護,禁止非法占用千島湖水域。第十壹條淳安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劃定千島湖岸線保護範圍,制定千島湖岸線保護規劃,嚴格控制岸線開發建設,促進岸線合理高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