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辦公室。
負責政務公開的組織、實施和監督;負責文電、機要、機要、會議等機關的日常運行;負責檔案、財務、後勤和安全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崗位工作目標的考核和管理;負責系統的人事管理和老幹部工作。
(2)綜合信息板塊。
組織開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承擔重要全球性文稿的起草和政府信息的交流與報送;承擔調研和新聞宣傳報道工作;負責全球綜合信息的統計、分析和報告。
(三)市政府績效評估辦公室。
研究制定政府績效評估管理和評估辦法;組織實施市政府部門和縣級政府的績效評估;指導縣級政府開展本級政府部門和縣級政府對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政府績效評估;開展對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縣區從事政府績效評估工作人員的培訓。
(4)法規監督科(農民工權益保護科)。
組織宣傳和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機關相關文件的審核;監督檢查有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和依法行政情況;組織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辦相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處罰聽證;負責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申訴;承擔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相關法律事務的培訓、咨詢服務和宣傳工作;承擔相關執法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查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序和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行政許可事項的合法性。制定勞動監察工作計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案件;指導各縣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相關突發事件;負責全區勞動監察設施設備的管理;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落實國家和省關於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5)計劃財務部(基金監管部、遼源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遼源市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及市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算和決算;編制本部門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決算,負責管理機關專項資金;承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指導監察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負責落實各項就業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以及就業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負責查處違規使用就業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的案件。
(6)人力資源管理科(就業促進科)。
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各級專家的遴選、推薦和管理服務;政府顧問、專家咨詢、專家聯誼工作;負責指導和組織市以下各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選拔和獎勵工作;承擔全市人才發展資金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就業規劃和政策,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交換;參與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與制定本市高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和就業政策,對急需和應保的畢業生提出指令性分配計劃;率先落實大學、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負責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負責指導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擬定本市特殊需要人才的調配、引進和流動政策;負責全市外國專家和智力引進的綜合管理、指導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市人才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7)公務員管理組。
研究確定市級行政機關的崗位配置結構,參照公務員法審批市級行政機關和管理事業單位的崗位設置方案和崗位規格;落實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和管理事業單位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和管理;負責全市公務員的聘任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認真執行公務員任免、升降、競爭上崗、回避、考核、獎懲、辭職、辭退等制度並組織實施;承辦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報名工作;參照公務員法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和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制定市政府表彰獎勵制度,承擔市政府表彰獎勵的具體工作;承辦全市公務員表彰獎勵工作;綜合管理全市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市公務員培訓計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公務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負責公務員培訓師資的管理;代表市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8)軍官安置辦公室(信訪辦)。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的政策規定,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分配方案並協調實施;指導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承辦市直黨政機關和省直有關單位在遼寧的軍隊轉業幹部安置移交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組織落實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轉業軍官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接待和協調勞動人事來信來訪。
(9)勞動關系部。
貫徹國家和省的勞動關系政策;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規範;負責企業職工和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人員的內外流動管理;負責市直機關職工和市直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調配管理;負責指導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落實企業用工備案制度;負責機關工作人員和事業單位聘用、聘用合同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擬訂全市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調控的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發布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監督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杜絕非法使用童工政策的執行情況;參與市級企業勞動模範的評選。
(10)工資和福利科。
執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的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指導市縣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統計和綜合分析;實施並組織實施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待遇和退休政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制度改革相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
(xi)職業能力建設科。
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組織實施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和本省規定的地方標準;制定全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和省教育政策指導下,貫徹落實全市技工學校及其所屬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和實訓基地建設。
(十二)專業技術職務管理科。
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工作;推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根據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考試和資格評定的政策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宏觀管理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負責組建全市系列中級和部分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考試、評審、認定和聘任工作;負責管理權限內調入人員和崗位變動人員專業技術資格的認定和管理;負責全國統壹職稱考試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資格確認、考試事務和資格證書管理。
(十三)事業單位人事管理部門。
負責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制定事業單位人員和國家公務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和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擬定管理類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的計劃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招聘外來人員和省內人員的政策並組織實施。依據公務員法負責非市級行政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和地面服務崗位的設置;負責市政府直屬行政機關副鄉(科)級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地面工作人員的管理;負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任免、升降、競爭上崗、回避、考核、獎勵、處分、教育培訓、辭職、辭退等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統計報表和綜合分析。
(14)養老金和失業保險科。
貫徹全市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措施;組織實施企業職工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備案制度;實施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和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貫徹全市失業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措施;完善失業預警系統,實施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指導和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貫徹落實並監督實施經濟體制改革中有關職工安置和老年失業權益保障的政策;落實被征地農民農村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負責監督和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制定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政策措施;負責農村獨生子女戶的養老保險;指導和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負責全市住房制度改革中職工工齡的認定;負責全市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退休的審批和困難企業轉業幹部提前退休的審批。
(15)工傷醫療保險部門。
貫徹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落實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市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貫徹全市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落實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措施;承擔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企業職工的工傷(死亡)鑒定;組織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承擔全市申請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市級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指導和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16)調解仲裁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的送達和檔案管理;決定仲裁庭的組成;組織開展全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法規的理論研究和宣傳工作;對全市仲裁員進行業務培訓和管理;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十七)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主管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探索、論證和審核;負責發放相關行政許可和相關證書;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管理權限內人員出國、出境的審批;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