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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就業協議後三個工作日內未在網上申報就業信息會有什麽後果?

畢業生應謹慎簽署就業協議。

隨著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大學生就業正逐步走向市場。雙向選擇的就業機制必然導致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尤其是目前越來越多的畢業生在私營、民營、個體、外資企業就業。這些企業用工機制靈活,但也更容易出現糾紛。因此,增強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大學生的壹項重要工作。同時,畢業生要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和學校的就業政策,信守簽約承諾。

畢業生在簽訂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幾個方面:

(壹)增強法律意識

要多了解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認識到勞動合同(聘用協議)的重要性,知道哪些合同不能簽,哪些合同含義不清,以後可能會引起糾紛。目前,壹些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找工作難和急於找工作的心理,把大學生當作廉價勞動力。如果事先沒有簽訂合理合法的合同,就會有苦難言。

(二)向用人單位了解更多情況。

如用工制度、養老保險、工資住房、工作條件、服務期限等。,在簽訂協議前應該多了解壹些,以便在簽訂協議時提出相應的要求,避免日後後悔當初的選擇。曾經在網上看到過這樣壹個例子。北京壹家外企招聘了壹名大學畢業生。報到後,他發現壹個小房間裏住著七個人,找老板理論。老板說:“我們單位住房條件確實困難,妳對住房條件沒有要求。”這位同學只好作罷。如果他先了解了公司員工的住房情況,可以在簽合同的時候提出自己的要求或者另作選擇。此外,大學生在簽訂合同時,可以與勞動、人事等相關部門取得聯系,在他們的監督指導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減少漏洞。

(3)提高就業的法律意識和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

從以往畢業生簽訂的就業協議來看,雙方違約責任主要在畢業生。原因有很多。有的畢業生醒後後悔,是因為簽約前沒有做認真的思想準備。壹些畢業生持有保底價格的想法。雖然有學校規定,壹旦簽訂了聘用協議,“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有特殊情況需要違約的,必須取得簽約雙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向學校支付違約金”,但他們認為無論如何都要違約,不只是幾百塊錢的事,還不如先簽了,然後隨時默認到條件更好的單位;有的同學,對合同規定的服務期不滿意,“跳壞”,不辭而別。很多合同糾紛當事人不訴諸法律,用人單位在畢業生的再三懇求下不得不放行,給學校的聲譽帶來損失,也給畢業生今後的就業帶來很大困難。我們經常發現,壹個人的違約,往往會造成整個地區畢業生就業的困難。有畢業生到學院反映,用人單位看到我們學校的推薦表說:“淮北煤科,我們不要了,簽了就不來了。”我們還把畢業生違約的事情介紹給了旁邊的用人單位,我們的畢業生就尷尬的離開了。可見違約的影響有多大!為此,學院規定,簽訂協議後用人單位不同意違約的,學院不同意畢業生違約。畢業生要提高嚴格履行就業協議的自覺性,簽訂就業協議前壹定要謹慎,三思而後行。

(4)註意簽約截止時間。

學院規定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必須在4月30日前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逾期就業指導中心要報安徽省教育廳批準後才能處理。因為5月初,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會將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納入就業計劃,並報上級部門審批。4月30日不交協議,學校會認為妳沒有落實就業單位,把妳的就業計劃放到妳家所在的縣市教委(非教師的人事局),妳家所在的縣市教委(非教師的人事局)進行二次推薦就業。

第二,註意簽約程序

1、65438+2月1開始的畢業生可以到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公樓502)領取協議書。每人只能領取壹份編號協議。安徽省內使用安徽省內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使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第頁]

2、認真閱讀聘用協議的相關條款,並在協議中填寫個人基本信息等項目。填寫協議時,要註意用藍黑色或黑色鋼筆填寫。

3.雙方協商簽訂協議,用人單位蓋章。並填寫備註欄(如無特殊要求,備註欄壹般可留空)。

4.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蓋章(壹般公辦中小學的主管部門是縣市教委,企業辦中小學的主管部門是企業組織部門或人事組織部門的人事部門。高校只需要蓋壹個學院人事處的章)。

5.部門同意後蓋章。

6.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印章。(有些單位為了保證畢業生能在其他單位就業,要求畢業生在上級部門蓋章之前,必須要加蓋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的章。這種情況下,畢業生要向用人單位說明我院關於協議的相關管理規定,讓用人單位放心。另壹方面,如果用人單位還是不放心,可以建議直接聯系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學院會給他們解釋。)

三。就業協議管理規定

畢業生有義務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和政策,根據需要為社會服務。畢業生和簽約雙方應信守承諾,自覺維護畢業生就業秩序,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就業政策。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協議必須在4月30日前報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並納入就業計劃。4月30日後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有義務服從學校安排。協議壹旦簽訂,有關各方都不能隨意更改。特殊情況需要違約的,應取得簽約雙方的書面同意和諒解,並報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審批。審批後提出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並向學院支付違約金。報計劃後,學院原則上不接受違約。畢業生在極端特殊情況下需要違約的,應向安徽省教育廳報告,經批準後向學院支付違約金。

每個畢業生只能有壹個編號的就業協議。畢業生遺失協議,不予補發,9月1後按改派程序辦理。

安徽省師範類緊缺專業的安徽籍畢業生,只能使用安徽省教育廳統壹印制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與本省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

四、遇到這種情況要隨時向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咨詢。

畢業前夕往往是大學生最忙最緊張的時候。找工作,選擇用人單位,簽訂三方協議和勞動合同……在這個過程中,戶籍和檔案的安置,三方協議中的詳細條款,試用期的糾紛等等,讓初出茅廬的大學生不知所措。前不久,Yaocai.com邀請勞動就業領域資深律師專家石筱英女士,從勞動法的角度,就如何應對就業過程中容易出現的問題,為大學生出謀劃策。

石女士認為,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糾紛,大多與三方協議和試用期有關,她分別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重點闡述。

關於三方協議的法律問題。

因為三方協議是大學生就業的第壹步。三方協議是學校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的意向性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代替勞動合同。新生應從四個方面正確理解和運用三方協議:

第壹,獨特性。即畢業生不得持有多個三方協議。如果學生簽訂多份三方協議,如有沖突,以第壹份為準。第二,法律效力是有期限的。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的法律效力終止;第三,違約金數額符合要求。三方協議中的違約金必須由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協商後約定,違約金數額必須符合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相關規定;第四,備註欄不空白。畢業生要把單位的承諾,如休假、住房補貼、戶口結算、保險等盡量寫在備註欄裏。現實情況是,90%以上的三方協議中備註欄都是空白的。

三方協議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責任和權利的雙方是用人單位和畢業生,學校只是見證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石律師提醒即將畢業的大學生,各地對違約金的上限有不同的規定。北京規定違約金不超過畢業生工資總額12個月,上海明確規定畢業生工資不超過壹個月,而我國大部分地區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上限。在這種情況下,以雙方協商的金額為準。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還可以約定違約金,以應對用人單位違約,從而維護自身權益。[第頁]

試用期常見勞動爭議

石律師表示,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將終止。這時候用人單位就會和他們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合同中規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服務期、工資待遇等福利待遇。合同簽訂後,雙方正式確定勞動關系。在上述協議中,試用期是最容易產生爭議的。因此,關於試用期的法律問題,石老師提醒畢業生註意以下幾點:

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建立勞動關系後,為相互理解和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二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超過1個月;滿壹年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3年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必須強調的是,試用期適用於勞動者初次就業或再就業時變更工作崗位或工種的,合同期滿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國家機關、高等院校、醫學科研院所、醫務行政部門采用試用期,試用期為壹年;試用期用於企業、公司(包括外企、合資、私企),試用期也用於與醫院建立勞動關系,為15天-6個月。試用期可以延長,但不包括試用期。試用期具有強制性,試用期由雙方約定。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稱為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此期間都可以檢查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有相對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

有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解除合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限制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權利,所以這種約定是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的行為,法律壹般認定這種約定無效。

試用期內解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是必須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這裏畢業生要明確,用人單位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時,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勞動者不需要提供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

舉證責任無疑限制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隨意性。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必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帶來的壹切法律後果。

兩個試用期合法嗎?

有些用人單位還會在第壹次試用期後,與勞動者約定第二次試用期,應區別對待。如果第壹、二次試用期是雙方協商後在合同中確定的,那麽兩次試用期之和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試用期上限,是違法的;否則兩個試用期都是合法的。

只簽試用期合同,不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是試用期存在的前提。沒有勞動合同是不允許簽訂試用期合同的。這樣簽訂的試用期合同是無效的,但“試用期”合同的無效並不導致《勞動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失效。北京有規定:北京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只簽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願意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倒簽(比如試用期壹月,合同期可以倒簽為壹年,根據勞動法關於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專門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