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經濟開發區、旅遊度假區、工業園區等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第四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所需經費按照實際任務量核定,並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環境衛生服務向農村延伸,逐步實現城鄉環境衛生服務均等化。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信息化建設,提高數字化城市管理和服務水平。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容環境衛生、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公開和服務平臺建設,向公眾提供停車場、農貿市場、公共交通站點、公共自行車停放點、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的服務信息。第六條市容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由依法確定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區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環境整潔,無裸露垃圾、糞便、汙水、痰液和廢棄物,清除積水、冰雪;(二)保持市容整潔有序,不得擅自擺攤設點、搭建、張貼、刻畫、停放、堆放、懸掛和晾曬物品;(三)維護建築外墻、店招、綠化設施、環境衛生設施等。清潔且狀況良好;(四)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職責。
責任人應當勸阻和制止責任區內損害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不聽勸阻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或者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處理。第七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停車場(庫)的設計標準和規範,合理確定建築停車場的配置標準和公共停車場的布局和規模。
根據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醫院、學校、農貿市場、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公共場地周邊道路上增設臨時停車位。
鼓勵單位將閑置場地經依法批準後改造為臨時停車場,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在夜間、休息日和節假日向公眾開放專屬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單位自有停車場可合理收取停車費,並按規定公開收費標準。
擅自停止停車場(庫)使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第八條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區和單位,可以依法改建小區公共區域和單位專屬區域,用於增設停車泊位或者立體機械停車設施。
在保證消防安全和道路暢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在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居住區周邊道路上增設壹定期限的免費臨時停車位。第九條住宅區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庫(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停車需求。車庫(車位)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
新建住宅小區竣工交付兩年後,有未售出且贈送的車庫(位)的,建設單位應當向住宅小區業主公告車庫(位)空置情況。住宅小區業主要求出租的,建設單位不得以只賣(贈)不租為由拒絕出租。
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兩年內,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內有未出售的、贈送的車庫(位)的,適用第二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