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證本單位依法開展檔案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人事、公安、司法、海關、監察、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第四條對在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向國家捐贈重要珍貴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檔案機構及其職責第五條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檔案工作;
(二)監督和指導專業檔案館和單位的檔案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本級國家機關現有文件的收集和利用工作;
(三)開展檔案法律、法規和檔案標準化的宣傳普及和檔案培訓;
(四)指導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科技示範戶檔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第六條市、縣(市、區)應當建立國家綜合檔案館,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二)收集、接收本館管理範圍內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及相關資料,收集散落在社會上的歷史檔案;
(三)對進館的檔案和資料進行分類、整理和編目;
(四)利用現代技術有效保護檔案,確保檔案的完整和安全;
(五)因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檔案嚴重損毀或者不安全的,檔案館有權采取代管或者寄存的方式妥善保管;
(六)開發利用檔案信息資源,為社會發展和公民提供有效服務,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開放檔案;
(七)負責檔案的保密和解密,統計、鑒定和過期檔案的銷毀。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指導、監督、檢查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形成的檔案和材料的收集、整理和集中管理;
(三)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本單位工作服務;
(四)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檔案。
檔案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應當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定人員負責檔案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檔案法律、法規、規章和檔案工作的有關規定;
(二)集中管理本機關形成的檔案和材料;
(三)指導、監督、檢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中心)、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
(四)按規定向縣(市、區)檔案館移交檔案。第九條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其業務素質。
檔案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遵守紀律,具備檔案專業知識,做好檔案管理工作。第三章檔案管理第十條承辦或者承辦下列重大活動和事件的單位,應當收集相關文件材料,並及時整理歸檔:
(壹)國家領導人視察、調查(研究)、視察和指導;
(2)外國(國籍)政要來訪、參觀;
⑶區域、國家和國際會議;
(四)重大自然災害和重大事故;
(五)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活動;
(六)其他重大活動和事件。
重大活動結束或者重大活動處理完畢後,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在60日內到同級檔案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重大活動和事件中形成的題詞、照片、錄音、錄像等材料的原件,可以提前向綜合檔案館移交。
非常設機構撤銷前必須將規範化檔案移交同級綜合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