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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夜間航行時,應顯示哪些航行燈?

飛機或艦船夜間飛行時,是用來指示自身位置和運動方向的信號燈,便於相互避讓和識別。

壹般規定:飛機在左翼尖裝有紅燈,右翼尖裝有綠燈,尾端裝有白光;直升機機身左側裝有紅燈,右側裝有綠燈,尾部裝有白光,旋翼尖部裝有紅光。船左舷裝紅燈,右舷裝綠燈,桅桿和船尾裝白光;非機動船只配備船燈;木帆船只帶白光。

飛機的外燈有不同的作用和特殊的含義,在使用中有壹定的程序和要求。由於飛機型號和廠家不同,飛機的燈光系統也不同,但基本上規律是壹樣的。常見的標準外部照明系統有:

1,紅色防撞燈,又稱航標燈、EACON燈或信標,安裝在飛機的上、下、中部,各壹盞。目的是防止飛機相撞。根據適用於該型號的不同控制器,該燈以壹定的頻率閃爍。

這個燈是在飛機升空,發動機運轉的時候打開的!(飛機只要動,就會飛。)

2.翼燈也叫翼燈,是兩個單光束燈,分別位於機翼兩側,用來照亮機翼前緣和發動機的進氣口。用於檢查結冰情況。

這種燈應該在有結冰可能的時候打開,但實際應用中壹般都是打開的。

3.導航燈和標誌燈導航燈,標誌燈標誌燈,波音飛機分為兩個開關,空中客車飛機在壹起。航行燈為左紅、右綠、尾椎白,分別安裝在翼尖和尾鉤上。用於識別飛行物體為飛機,並指示飛行方向。標誌燈安裝在兩側水平安定面的翼尖上,為垂直安定面上的航空公司標誌提供照明。

空客有兩套導航燈,當主起落架減震支柱壓縮或襟翼伸出超過15度時,其標誌燈亮。

只要飛機上有人,航行燈就必須打開

4.機頭(空客飛機),安裝在前起落架上。這兩種燈分別叫做起飛燈和滑行燈。當置於T.O位置時,起飛燈和滑行燈亮,當置於滑行位置時,只有滑行燈亮。該燈用於滑行道和跑道的前方照明。當飛機滑行時,它將被置於滑行位置,進入跑道後,它將被置於T.O位置。飛機起飛後關閉。當前起落架收起時,它自動關閉。

*、滑行燈(波音飛機),該燈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1.在地面滑行時,用來照亮飛機前方。

飛機滑行時打開,離開地面後立即關閉。

5.著陸燈,安裝在兩側機翼根部,左邊兩個,右邊兩個。用於起飛和著陸時照亮跑道。這種燈功率很大,使用時會產生很高的熱量,所以需要高速氣流進行冷卻。所以要等地面起飛才能打開。

飛機起飛滑行前打開,離地後關閉。

飛機在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著陸後關閉。

6.跑道離港燈也叫轉向燈或跑道邊燈。波音跑道起飛燈,空客跑道轉彎。安裝在前起落架減震支柱上,左右各壹個,分別為機頭前方兩側提供照明。用於滑行道和跑道邊線的照明。起飛後關閉。前起落架收起時自動關閉。

啟動發動機並將其打開。另壹個目的是給地勤人員發信號,讓他們做好夜間滑出的準備。

7.高亮度白光燈又稱高亮度白光防撞燈。這個燈安裝在機翼前後和尾骨各壹個,波音飛機安裝在左右翼後尖和尾骨各壹個,空客飛機安裝在左右翼前後翼尖和尾骨各壹個,尾部5個。目的是防止飛機相撞。這個燈根據機型適配的控制器不同,以壹定的頻率閃爍,亮度很高。

註意,這個燈只有在獲得進入跑道的許可後才能打開!FL100以上可以關這個燈。在降落出跑道前關掉這個燈!!

正常飛機外部照明的順序應該是

1.飛機打開主電源開關後,飛行員會打開導航燈,根據需要打開翼燈和標誌燈;

2.飛機升空時打開紅色防撞燈;(地面試車也要開)

3.飛機啟動發動機後,打開轉向燈,準備滑出;

4.得到滑出許可後,打開滑梯燈,開始滑行;

5、進入跑道後,白色防撞燈;

6.拿到起飛許可證後打開著陸燈起飛;

7.離開地面後,關閉出租車燈和轉向燈;(起落架收起後可自動關閉)

8.當高度上升到10000英尺以上時,關閉白色閃光燈;

9.巡航時至少保持紅色閃光燈和導航燈亮著;根據需要打開標誌燈和翼子板燈;

10,飛機下降到10000英尺以下時打開白色閃光燈;

11.起落架放下後,打開滑行燈;

12,最後進近階段打開著陸燈;

13,接地後,打開轉向燈,關閉落地燈,關閉白閃;

14.滑行到位後關閉滑行燈和紅色閃光燈;

15.如果當晚沒有停飛,在飛行維護最終關閉航行燈後,關閉飛機主電源,離開飛機!

如果用船舶的航行燈來表示船舶的航行或靠泊狀態,可以在夜間指示船舶的航行方向和大小。所有在海洋、江河、湖泊中航行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我國《海船信號設備規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避碰規則》(1991)(交通部令第2001號)。[1991]30號發布交海發[2003]357號。

航行燈包括:桅燈、側燈、尾燈、艏燈、環境燈、閃光燈和桅燈。布局要求如下:

桅頂:不是。放置在船桅上方或船首和船尾中心線上方的燈,在225度的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的燈,其裝置應使燈顯示在從船前到每側後部的22.5度範圍內。

舷燈:左舷的紅燈和右舷的綠燈,分別放置在船舶最高甲板的左右兩側,在112.5度的水平弧內分別顯示不間斷的燈,其裝置應使燈分別顯示在從船舶正面到每側右側22.5度以內。側燈的遮陽板應朝向燈表面塗上暗黑色油漆。快門的高度至少等於燈的高度。船長超過80米的駁船,應在船頭和尾部分別安裝紅色和綠色側燈。

尾燈:置於船尾中央的白色燈。不間斷燈應顯示在135度的水平弧內,該裝置應使燈顯示在船舶右後方至每側67.5度範圍內。桅桿燈的高度應盡可能與側燈平齊,但不應高於側燈。

船首燈:指放置在被推駁船船首的白色燈,以180度的水平弧形顯示不間斷的光。其裝置應使燈光顯示在從船首到每側90度以內,但不應高於舷燈。

環境光:在360度水平弧內顯示不間斷光的信號燈。

紅綠閃光燈:是安裝在側燈上方的左紅右綠閃光環形燈,頻率為每分鐘50至70次閃光。船長小於12米的機動船也可以使用紅綠水手電筒,不使用紅綠水手電筒,但燈光要明亮,顏色要清晰分明。

黃色閃光燈:壹種黃色閃爍的圓形照明燈,放置在快速船的桅桿上,頻率為每分鐘50到70次閃爍。

紅綠組合燈:安裝在桅桿燈位置的組合燈,顯示從船頭到右舷22.5度範圍內的紅光,從右舷22.5度範圍內的綠光,從船尾到各弦67.5度範圍內的白光。

桅桿頂燈:也叫“錨燈”。安裝在桅桿頂部的白光燈。水平照明角度為360度,照明為圓形。

從日落到日出都應該遵守所有關於信號燈的規則。在白天能見度差的情況下,也可以顯示相關的燈。在信號燈顯示期間,不應顯示任何可能與規定信號燈混淆或削弱其顯示性能的燈。1號燈應顯示在最顯眼的地方,並符合內河避碰規則的技術要求。除非內河避碰另有規定,當幾個燈和形組成壹組時,應垂直顯示。

航行中的機動船、船隊、工程船、海巡船、導航船和危險貨船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顯示船燈。

壹.飛行中的機動船

除非另有規定,單個機動船在航行時應顯示白色桅桿燈、紅色和綠色側燈和白色尾燈。船長超過50米的機動船還應在後桅桿上顯示另壹盞白色桅桿燈;除快艇外,船長小於12米的機動船,在條件不具備時,可顯示壹盞白色暈燈和壹盞紅綠組合燈,或壹盞紅白綠燈代替上述燈。下列船舶在航行時,除顯示上述規定的號燈外,還應:

1,快舟白天晚上都顯示黃色閃光燈。

2.限吃水的海船,晚上掛三盞紅色環燈,白天掛壹只圓柱形喇叭。

3.晚上橫江渡口在桅桿橫延兩端展示壹盞綠暈燈,白天在桅桿橫延壹側懸掛壹個雙箭頭。

第二,帆船艦隊

1.拖輪除了側燈和尾燈外,還應當以拖航的形式展示;

(1)當拖曳或拖曳右燈推船時,將顯示兩個白色桅桿燈。

(2)推船排筏時,顯示三盞白色桅桿燈。當拖船難以顯示上述燈光時,可以在船隊中最合適的船上顯示。

(3)當救生筏被吊起和拖曳時,將顯示self、green和white燈的桅桿燈。

(4)對於牽引船舶和排筏的拖船,可在煙囪或桅桿後面高於尾燈的位置展示另壹盞白色燈,但該燈不得在穿越前暴露。

2.當被拖或推的船舶或筏正在航行時,應顯示下列燈。

(1)被吊車拖或推的船應顯示紅色和綠色的燈。編成多排陣列編隊時,最左邊壹排船只顯示紅燈,最右邊壹排船只顯示綠燈。頂推船隊中最前壹艘船的船頭應顯示自發光的船頭燈,其燈光在穿越後不得外露。當被推船的船尾超出拖輪船頭時,也應顯示白色尾燈。拖帶船隊的最後壹排船只應顯示白色尾燈。

(2)單排拖曳長度超過30米的船舶時,每艘船可顯示壹盞白色暈燈,而不是紅色和綠色的側燈。

(3)人力船、帆船或物體被吊起、拖曳或推動時,應顯示白色光暈作為燈光,推動後燈光不得外露。當分組為多行序列時,將顯示在最外的左右壹行。

(4)當木排被拖曳時,應在木排表面以上至少壹米處的木排四角顯示壹盞白光燈;當被推動時,壹盞白光將顯示在排頭的兩個角上,距離排面至少壹米,其他燈在垂直交叉後不得暴露。

第三,工程船

工程船未進入施工現場或已撤離施工現場時,應顯示通用船規定的信號。進入施工現場時,應展示以下燈光和形狀:

1.工程船在施工現場位置固定時,夜間顯示三盞圓形燈,其連線形成壹個尖部向上的等邊三角形,三角形頂部為紅色圓形燈,底部兩端為白色圓形燈,通航側和非通航側為紅色圓形燈。白天在桅桿兩端各掛壹個喇叭,可通航的壹面是球,不通航的壹面是十字架。

2、自航工程船在航行施工時,除了顯示機動船在航行時的燈光。晚上展示壹個紅白紅的環形燈,白天掛壹個圓環,壹個菱形,壹個球形。拖輪拖帶的工程船舶在航行施工時,除按第二十九條規定顯示信號燈外,還應顯示與自航船舶航行施工時相同的信號燈和形狀。

2.工程船伸出的排泥管應在管子的頭部和尾部每隔50米顯示壹個白色光環。

壹盞燈。當船上有潛水員在水下工作時,應在夜間顯示紅燈環,在白天懸掛“A”號信號旗。

四、海上巡邏船和導航船

執行公務時,海巡艇應顯示側燈、尾燈和夜間紅色閃爍旋轉燈。導航船航行時,應顯示兩種燈:側燈、尾燈和夜間綠暈燈;停車時,顯示兩個帶綠色環的燈。

五、危險運輸船舶

裝載爆炸、易燃、有毒和放射性危險貨物的船舶在停泊、裝卸和航行期間,夜間應在桅桿橫向延伸處顯示紅燈,白天應懸掛“B”號信號旗。

同時,彭強調,船員應定期檢查船舶的航行燈,檢查方法如下:

1、航行燈、信號燈應按規定設置。

2.航行燈控制箱由兩個電源供電。其中壹個必須由主配電板或應急配電板供電,控制箱上應設置兩個電源轉換開關。

3.當主電源為電池時,只能設置壹個電源。

4.航行燈控制箱應為每盞航行燈配備聲光報警信號裝置,以發出故障信號。當小型船舶、航行燈和信號燈由同壹控制箱控制時,只允許發出燈光報警信號。

5.每個航行燈(在控制箱上)應配有單獨的控制開關、保險絲和通斷指示裝置,並應配有銘牌或標誌。

6.信號燈由位於駕駛室的信號燈控制箱集中控制和保護。

7.無人駕駛駁船、非自航工程船、駁船等無人駕駛船舶,允許將信號燈控制箱設置在有人值班或便於管理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