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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程計價方法的市場價格和固定價格?

定價方法的分類

工程實踐中的“計價方式”壹般指定額計價、工程量清單計價等不涉及工程量變化的計價方式,僅指計價規則的差異。司法實踐中運用“計價方法”時,往往包括與工程總額有關的事項,如合同價款形式、工程量計算、工程款結算方式等。兩者範圍不壹致,後者幾乎涵蓋了建設工程結算的所有要素。本文中的估值方法應參考後者。工程價格是按數量和價格計算的。在數量不變的情況下,不同的價格(價格組合方式)會導致不同的項目價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構成》第1條第1項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費用構成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稅金。”七大類費用可分為三類:1。非競爭性費用:費用和稅費,合同中雙方不能調整,只能按照政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計算;2.直接工程費用:指形成工程實體本身的費用,即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實踐中的爭議往往來自於直接工程費用的確定;3.其他費用:企業管理費是措施費的組成部分,壹般不隨利潤調整。收費基數可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按費率計算(如企業管理費=相應項目直接費*規定費率;利潤=(直接成本+間接成本-費用)*利潤率等。).因此,造價爭議的主要爭議是直接工程費用中人工費、材料費和機器使用費的確定。其他費用沒有可調整或可參考的固定價格和市場價格。2工程實踐中與計價相關的壹些概念(1)定額計價對應的是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兩種不同的計價模式(本文不展開)。(2)工程定額是指在規定的工作條件下,完成合格部分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標準。定額只是反映完成具體工作時各要素的含量,而不是價格。例如,完成壹米水管的安裝,工程定額可以反映需要0.1人工,1.2m PVC管,0.8g洗滌劑等。,但不反映PVC管的價格信息,比如每米多少錢。(3)工程中提到的固定價格壹般是指人工綜合工日的單價,綜合工日是指完成固定單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工日數;固定工日單價是指壹個固定工日的人工成本。如果壹項工作消耗三個綜合工日,每個固定工日單價為60元,則完成該項工作的固定人工成本為3*60元=180元。對應的概念是工人工資(比如工人幹壹天活要拿300元人民幣,也就是工人視角的日常工作)和出清價格(比如搭個架子,3萬人民幣);政府造價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固定綜合工日單價,作為調整人工成本的依據。(4)工程實踐中所指的市場價格壹般是指材料設備采購和租賃所需的具體價格,對應的概念是信息價格,即政府造價部門根據各種典型工程材料的消耗量和社會供應量,通過市場調研加權平均計算出的平均價格,屬於社會平均價格;政府造價部門會定期公布信息價格,作為編制造價的依據。(5)綜合單價是指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完成壹個規定的清單項目所需的壹定範圍內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設備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和風險費用。然而,上述概念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嚴格區分。第壹,工程學的術語真的不太好理解。第二,價格糾紛往往集中在材料價格和人工價格上,如市場價格和信息價格,以及固定人工價格和結算人工價格或日常人工價格。直接表示為固定價格和市場價格,雖然不符合工程領域的習慣用法,但也能使人了解主要的爭議事實。我們認為,理解上述概念有助於正確處理建設工程價格糾紛案件和理解本文的後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計價方法的確定問題可以轉化為:直接工程費用中的人工費、材料費、機器使用費是按固定價還是市場價確定?(在本文中,固定價格和市場價格的關系已經在壹些相關概念中討論過,所以為了保證壹致性,不作區分。).有人引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16條的規定,即:“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達成壹致意見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認為應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定額為計價依據。我們認為該條款限制了設計變更引起的工程數量和質量標準的變化,與不明確的工程結算方式不符;其次,我們認為該條款的規定不夠明確,定價方式和標準是非常模糊的概念,沒有明確具體的參照固定價和信息價。第三,本條款中使用了“可以”壹詞,對雙方可能適用,也可能不適用,甚至建設單位可以放棄這部分施工(在合同沒有限制的前提下);因此,該條款並不認為應當按照固定價格計算。條款中的“參考”實際上是對壹些因設計變更而無法確定的工程量的參考方向,並不具有強制性。在實踐中,鑒定機構確定工程直接費用的主要方法有:關於人工價格,不存在所謂的市場價格,甚至同壹工種的待遇也會因熟練程度、工人年齡、工作環境、工作強度的不同而不同。在確定人工費時,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當地造價部門出具的綜合工日單價是估價機構唯壹可以參考的標準。所以在人工價格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法院和鑒定機構壹般會直接以固定工資作為估價的標準。其主要法律依據是當地造價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綜合工日單價。關於材料價格: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至少有兩個價格可以參考,壹個是信息價,壹個是市場價。壹般情況下,信息價格接近市場價格,且由於信息價格由政府造價部門按月公布,明確具體,不受雙方意願影響。因此,在實踐中,如果價格約定不明確,雙方往往約定按信息價格分組。但由於信息價不能涵蓋市場上的各種材料,特別是壹些專業或特殊工程項目,如機電安裝工程中涉及的專用設備,壹般不包含信息價,即使同類產品、不同品牌、不同規格的價格相差很大。在這種情況下,不能按照信息價格進行評估,評估機構只能在市場詢價後確定材料價格,即以市場價格為準。關於施工機具使用費:指自有機械的使用費和租用機械支付的租賃費,包括折舊費(租賃費)、安裝拆卸費等。估價機構在處理這部分費用時,如能確定臺班價格,則按約定臺班價格計算。不能確定的,自有設備折舊費用按照設備購買價格計算,租賃費用根據租賃費計算。信息價格不反映設備租賃費或折舊費,所以在確定設備租賃費時,必須根據市場詢價或施工單位在市場上租賃機械設備的支出來計算,即由市場價格確定。根據市場價格確定材料費用和施工機具使用費用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對合同價格或者報酬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執行。”本條款沒有明確約定的,按照合同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執行。需要註意的是,工程定額或定額工日單價雖然是政府指導價,但不是強制性的。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壹庭認為:“定額標準具有任意性,合同約定與定額標準不壹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結算標準與建設行業主管部門頒布的工程定額標準和費用計價辦法不壹致的,以合同為準。以合同與定額標準不符為由,請求按照工程定額標準結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為建築工程定額標準是由地方建設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建築市場建築安裝平均費用確定的,可以理解為完成單位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的標準量,屬於政府指導價的範圍,也是壹種任意性定額而非強制性定額。應允許合同當事人設定與定額標準不壹致的工程結算價格。”3.最高法院在齊河環盾鋼結構有限公司與濟南擁軍物資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糾紛壹案中認為:“約定不明確時的工程造價評估方法如下:‘首先,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以固定價格作為工程價款時,壹般不宜以固定價格確定工程價款;其次,在根據定額確定工程費用時,沒有考慮企業的技術專長、勞動生產率水平、材料采購渠道和管理能力...再次,定額標準往往跟不上市場價格的變化,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市場價格信息更接近市場價格和建設工程的實際成本...市場價格鑒定結論更接近成本,更有利於保護當事人利益。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合同價款或者報酬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最高法院的觀點和司法實踐與《合同法》第62條的規定是壹致的,即約定不明確時,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確定,這也更有利於平衡雙方的利益。結論合同明確具體的,由評估機構出具雙方約定的工程造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評估機構出具的造價實際上更接近工程成本價,即不考慮施工單位的隱性利潤,只根據相關依據組合成本價,再按照團費規則的比例計算利潤。這個結果使得雙方的利益在項目實際成本的壹定範圍內波動,實際上是平衡雙方利益的體現。從利益平衡的角度反推也是如此。如果合同無效,定價方式不明確,要保證各方利益平衡,首先要搞清楚項目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不是固定價格,而是市場價格。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在合同無效、定價方式不明確的情況下,為了平衡雙方利益,應當以市場價格確定成本。同時,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對配額、信息價格、市場價格等概念的描述和使用不夠清晰準確。當事人或律師在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時,要求鑒定機構對工程進行“固定價格”鑒定,鑒定機構會理解為成年工按固定價格鑒定,並詢問材料是按市場價還是信息價鑒定。工程律師應明確工程領域的相關概念,推薦中國建設工程法學常設論壇第八屆工作組編寫的《中國建設工程合同法律百科全書》中的詞條釋義和實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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