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教育、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民政、司法行政、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各級綜治辦和司法機關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 * *共青團、婦聯等有關社會團體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主要職責是:
(壹)組織制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五年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和協調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活動;
(三)組織對青少年犯罪和預防的調查研究,提出對策;
(四)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本辦法及工作計劃的實施情況;
(五)組織宣傳保護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六)總結推廣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驗,樹立和表彰先進典型。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對未成年人進行遵紀守法、文明禮貌、誠實守信、生活自理等方面的教育;
(2)當未成年人出現心理障礙或不良行為時,應主動向學校和有關方面尋求幫助,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的心理障礙或不良行為;
(三)主動聯系學校,配合學校的教育活動,加強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素質和文明行為的培養。
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得因離婚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第六條學校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將法制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培養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識;
(二)配備從事法制教育的專職或兼職教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校外法律輔導員;
(三)開展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的課外活動,培養未成年人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
(四)建立健全家訪制度,密切聯系家長,加強家庭教育指導;
(五)定期檢查青少年預防犯罪教育的成效;
(六)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有關的其他工作。第七條學校應當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開除或者責令其退學或者轉學。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要耐心教育和幫助,不能歧視或放任不管。第八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園網絡中心,學校應當逐步建立校園網絡,引導未成年人健康上網。第九條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有針對性地對未成年人進行生理和心理教育。
學校應當設立專門的心理咨詢機構或者配備心理咨詢教師,為在校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詢。第十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擴大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吸納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接受職業教育。
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業技能培訓制度,有計劃地對完成義務教育未繼續學業的未成年人進行勞動技能培訓和預防犯罪教育。第十壹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學校和有關部門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配合家庭、學校和公安機關幫助教育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配合家庭無力管教未成年子女的。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熱心未成年人教育的誌願者協助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每個縣(市、區)至少要有壹個未成年人校外綜合活動場所。第十三條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傳教育活動。第十四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文化、信息產業等行政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創作、制作和出版有益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廣播、電視、電影、戲劇、廣告、書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犯罪和誇大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以及其他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新聞媒體在報道刑事案件時,不得誇大犯罪細節和犯罪手段。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出售、出租含有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圖書、期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不得利用通信、計算機網絡等方式提供含有前款規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