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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行業協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團體名稱為: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翻譯為:浙江省市政行業協會,簡稱徐子陵。

第二條協會性質:協會由省內外各市政行業項目組建;市政設施的管理和維護;市政行業咨詢、培訓、科研和教育;市政行業設備制造、構件產品生產銷售等行業內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和行業內專家學者個人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省級社會團體。

第三條協會宗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和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城市建設和管理的方針政策,服務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充當政府、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梁和紐帶。遵守社會公德,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創建和諧社會,促進行業發展。

第四條協會接受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浙江省民政廳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如下:

(壹)研究和討論本行業的技術經濟發展方向和目標,提出行業發展和技術經濟政策建議,參加政府組織的有關活動。

(二)根據國家經濟建設的總任務,結合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宣傳國家和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同性別的政策問題和會員單位的合理要求。

(三)建立行業技術經濟信息網絡。收集分析國內外市政行業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編輯出版期刊,建立網站,開展信息咨詢服務。

(四)開展國內外行業間的橫向聯系,協調工作關系,促進科學管理。引導成員單位在經濟體制改革和經濟建設中發揮作用。

(五)圍繞會員單位的基礎管理,制定規章制度,做好行業自治和自律管理工作,開展相應的專業活動。

(六)采取多種形式開展建築、維修、制造、經營管理等方面的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活動,為成員單位培訓人員,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七)推進對外開放,積極開展與有關國際民間團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八)組織發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開展其他有益於本行業的活動。

(九)承辦政府部門和成員單位委托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在浙江省註冊的與市行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和與市行業相關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認可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加入,經批準後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省內熱愛並長期從事市政行業發展的專家學者認可本協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準也可成為本協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由當地或省級協會常務理事或地區市級行業協會推薦(簽字);

(三)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填寫會員登記卡;

(五)向各會員單位宣布新會員;

(6)會員證須由秘書處發出。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議案表決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享受協會組織的服務和活動,獲得協會的技術咨詢、信息服務和文獻資料;

(四)對本單位經營、技術和管理中的困難和問題,有權向協會求助;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根據章程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協會章程、規章制度,執行協會決議;

(二)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三)及時向協會提供信息和相關材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壹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協會,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辦理退會手續。被通知後不履行義務或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出會議。

第十二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三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批準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六)決定終止。

第14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二分之壹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並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批準。但任期延長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六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壹。

第十七條理事會的職權: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校長、副校長;根據主席的提名任命秘書長;根據秘書長的提名,任命協會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實體;

(六)決定各類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七)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特殊情況下以通訊方式進行。該委員會由總統主持。

第二十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的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壹半。

第二十壹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以通訊方式進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或其委托的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全省市政行業有較大影響的;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四年,連任壹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本會會長。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行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召集和主持行長辦公會議。研究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根據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授權,決定有關事項;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協會設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常務副秘書長在秘書長的領導下工作。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所有部門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擬定辦事處和分支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計劃,提交行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之間進行分配。

第三十二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和出納由專人負責。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等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授權會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具體方案由秘書處提出。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再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並報本會登記主管機關批準,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協會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壹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協會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於2009年7月11日經公司第六屆第二次股東大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