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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供應商提出的29個容易犯的錯誤的回復。

接受提問的誤區

1,把問題和問題搞混了。

詢問是指供應商對自己不知道的情況進行咨詢和質疑,要求提供信息和說明。有些供應商不明白詢價和查詢的區別,把詢價當作查詢,而采購方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加區分地把詢價當作查詢。提問和質疑的區別在於:

主題不同。根據94號令第十壹條規定,提出質疑的供應商應當是參與被質疑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如果壹個潛在供應商已經獲得了他可以依法質疑的采購文件,他就可以對這些文件提出質疑。詢價的主體比較廣,沒有要求必須是參與詢價項目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所有的潛在供應商都要包括在內。

情況不同了。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或中標或成交結果損害了其利益的,可以提出質疑。詢價不受具體事項的限制,只要與采購活動有關,不壹定與詢價人的權益有關。

處理程序是不同的。處理查詢有專門的程序,94號令和各省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都規定了處理查詢的程序。詢問的答案沒有具體說明。

對證明材料的要求不壹樣。提問者必須依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而詢問者壹般不需要提供證明材料。

時間限制和形式不同。供應商提出問題有嚴格的時間限制,並且應該以書面形式提出。提問沒有時間限制,不限於書面形式。回復時限也不同:查詢3個工作日內回復,查詢7個工作日內回復。

法律後果不壹樣。供應商對查詢答復不滿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管理部門投訴,政府采購管理部門必須依法處理。如果供應商對詢價不滿意,可以繼續向有關部門舉報,但有關部門不壹定會處理,也可能會啟動監督檢查的程序。

2、供應商反映問題為查詢。

有些供應商名義上使用了查詢(如壹份查詢函),但並未提出任何自己權益受到損害的意思表示、事實和證明材料。這種情況下,供應商只是向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反映項目存在的問題,與質疑有本質區別,因為權益受損。

3、對供應商指出的違法行為進行質詢。

供應商只是指出了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而沒有明確這些違法行為損害了自己的權益。這樣的“指出”還是反映了問題,不屬於質疑。

4.把與自己無關的事情當成問題。

如上所述,供應商提出的問題必須是他們認為自己權益受損的事項。雖然有些質疑可能會損害供應商的權益,但不壹定會損害被質疑供應商的權益。對於那些客觀上不可能損害質疑者權益的事項,質疑者不能采取質疑的方式進行維權和救濟。例如,某供應商質疑采購文件要求供應商在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售後服務機構,這是對供應商的歧視,損害了供應商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權利。但如果提問者是當地供應商,其售後服務機構在當地,采購文件的這壹要求不能損害其公平參與采購的權利。應該質疑這壹要求的是外國供應商。

5.用拒絕信代替不接受。

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不接受質疑的前提是質疑函的法律審查。所以要先收到供應商的詢價函。拒絕查詢函將無法審查供應商的查詢是否符合法定條件。94號令第13條也明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拒絕有問題的供應商在法定詢價期限內發出的詢價信”。

6、以質疑不成立為由拒絕受理。

在受理時,對供應商查詢的審查只是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而不是審查查詢是否真實。問題是否屬實,只能在受理後調查核實後才能決定。

7、以證據不足為由拒絕受理。

供應商質疑的證據是否充分,要經過調查核實甚至取證後才能確定。94號令第12條規定,供應商提出問題只需提供詢價函和必要的證明材料。即使供應商的質疑證據不足,也應該在回復中拒絕,而不是在驗收評審階段拒絕。

需要註意的是,“必要”的證明材料和“充分”的證明材料是有區別的。必要證明材料只是證明疑點真實和成立的必要證明材料的壹部分。基於這些證明材料,並不能必然得出疑點真實、成立的結論。而充分的證明材料都是證明疑點真實和成立的必要證明材料。基於這些證明材料,疑點屬實、成立的結論是必然的。

8.如果不告知供應商,可以重新質疑。

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對詢價信及供應商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詢價信不符合94號令第十二條的規定或者未提交必要的證明材料,供應商可以修改補充並重新提出質疑的,應當告知供應商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理由和重新提出質疑的時間。

9、質疑答案後,接受對答案本身的質疑。

對於同壹個問題,在回復完成後,如果提問者有新的觀點或者新的證明材料,只能提出申訴,不應該質疑回復的內容。94號令第20條已經規定,供應商基於質疑回復內容提出的投訴,屬於合法投訴。

調查和處理誤解

10,采用“誰主張誰舉證”,只處理提問者提供的材料。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接受查詢後,誤用“誰主張誰舉證”,不了解具體情況,不收集采購過程的相關材料,只對提問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分析處理。

“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中重要的證據規則之壹,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否則將承擔不舉證的不利後果。因為人民法院必須保持中立,所以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但是,這壹原則不適用於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案件的處理。政府采購具有壹定的行政屬性。供應商質疑時有義務提供證據線索,采購方和代理機構也有義務調查取證。他們不應該以“誰主張誰舉證”來逃避責任。

11.只檢索內部書面材料,不檢索外部證明材料。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只從組織采購項目形成的材料中收集與查詢有關的證明材料,不收集外部證明材料或向有關部門咨詢取證。

這種誤解之所以普遍,是因為片面理解為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機構“無權調查”。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在處理查詢時不具備行政強制調查的權力,但並非不能調查取證。調查和了解情況是每個組織的普遍權利。涉及與查詢有關的證明材料時,采購人或其委托的機構有權向有關部門了解情況,或向專業機構提出咨詢請求,要求提供情況的書面說明或咨詢聲明。這些都不是強制調查,與行政部門的法定調查權無關。

12.所有來自互聯網的信息將被拒絕作為事實依據。

政府部門在其網站上主動公開的信息,可以直接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不需要政府部門蓋章確認。比如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信息可以直接作為證明材料,在信用中國網、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的信息也屬於直接證明材料。企業自己網站上的信息可以作為證明材料參考。除非采購文件中另有規定,供應商網站上的信息不能用來否定供應商在招標文件(響應文件)中的響應信息。

13,完全依靠專家來處理問題。

質疑受理的主體是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而不是評標專家。評審專家在處理質疑時的作用只是輔助性的,而不是決定性的,他們無權決定質疑的真假。

14.不排除提問者非法獲取的證明材料。

將依法保密的信息作為提問事實依據的,應當要求提問者書面說明獲取相關信息的合法途徑,並提供證明材料。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機構應當排除認定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回答質疑誤區

15,回答不疑

回答問題不是針對提問者提出的提問事實和要求,而是敷衍和否定。這樣的答復不符合第94號令第15條的要求,不是合法的答復。

16.轉材料作為回復。

如果將中標供應商的意見轉發給質疑者,則視為回復;將評審專家的評審材料或意見轉交給提問者作為回復;將獲得的證明材料轉交給提問者作為回復。

17,回復沒有說明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比如只有壹句“查詢無效”或者“查詢不成立”,卻沒有說明以什麽事實、材料和法律依據來認定查詢無效或者查詢不成立。

18,不回復提問者的查詢請求。

在回答提問者的查詢請求時,沒有任何回應和評價。提問者要求確定投標無效的,回答時未能分析處理投標是否無效。這樣的答復不符合第94號法令第16條的規定。

19.並非所有的問題都得到了回答。

對於提問者提出的提問事實和要求,我沒有壹壹回答,而是選擇了壹些提問情境進行回答。

20.未告知提問者有投訴的權利。

94號令第十五條明確,對問題的答復應當包括告知供應商依法享有投訴的權利。

21.未告知提出投訴的時間和受理投訴的機關。

有的回復只註明可以投訴,但沒有具體規定時間(如法律規定的問題答復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壹些沒有規定受理投訴的機關,只是向同級財政部門寫了投訴書。

22.有關供應商未被告知答復。

壹般有多個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對質疑供應商提出的問題的回答涉及其他供應商參與同壹采購活動。因此,還應通知其他相關供應商,尤其是對中標和成交結果提出的疑問。

23、回復變更出價,記錄成交結果。

94號令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質疑答復改變中標或者成交結果的,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24.代理機構回復後不會通知購買者。

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人的委托進行采購活動,采購結果由采購人承擔。在查詢處理過程中,雖然根據委托代理協議,代理機構有權處理和回答供應商提出的查詢,並有權單獨以代理機構的名義進行回復,但回復的內容和結果應告知采購人。

25.在法定期限內回復。

查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答復,逾期答復無效。提問者可在答復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訴。

26.對不確定的事實給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根據提問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調查取證結果仍不能判斷質疑是否屬實的,應當作出未確認、不確定的答復。

如果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由於成本是由中標人決定的,成本本身就可能包含中標人的商業秘密。壹般情況下,外人無法準確判斷是否低於成本。對於低於成本的問題,回答“低於成本”或“不低於成本”是不合理的。正確答案應該是:根據提問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和調查取證,無法確認中標價格是否低於成本。

27日,財政部門的報告作為答復。

提問者查詢中標人提供虛假中標材料的,采購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機構經核實確認查詢屬實的,在回復查詢時應對中標人提供虛假材料的事實進行處理。提問者要求確定中標無效的,應當直接確定中標無效。因為中標人提供虛假材料中標,需要上報財政部門進行行政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另壹種情況。和質疑是兩回事,不應該要求財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作為質疑回答。

28、泄露供應商的商業秘密。

《政府采購法》第53條規定"...回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94號令第43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商業信息。但是,根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要公開的信息不再是商業秘密,如報價、單價、合同價格、服務承諾等。

29.所有為真的問題將被重新購買。

為了提高采購效率,《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三條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壹條明確規定,采購當事人在采購過程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而不是重新采購。94號令第十六條還明確了供應商質疑不成立,或者雖成立但不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質疑成立並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和交易結果的幾種情形。絕不是“壹刀切”要求重啟政府采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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