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
中國材料研究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英文名“Chinese Materials Research Society”,簡稱“C-MRS”。
第二
協會的性質是由我國從事材料科學技術的專家、學者和單位自願組合,依法成立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我國材料科學與工程研究發展創新的重要社會力量。
該協會是國際材料研究學會聯合會的發起者之壹,代表中國作為該協會成員的國家地位。
文章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我國廣大材料科學技術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風尚,緊密結合經濟建設實際,在材料科學技術前沿和新材料發展中,促進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學科間的橫向聯系與合作,繁榮材料科學技術事業, 促進科學技術向生產力的轉化,為加快我國材料科學技術的發展和創新做出貢獻; 積極開展材料科技知識的繼續教育和普及工作,為我國材料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做出貢獻。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團結國際材料科學家,為發展材料科學,提高我國材料工業的國際地位做出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該協會位於北京市海澱區紫竹院路62號,郵編100044。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
1.組織開展國內外材料科學與工程領域的學術交流;
2.為國家發展新材料和材料科學技術的重大決策提供科學論證和咨詢,為從事材料科學技術研究和材料生產企業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技術咨詢和服務;
3.編輯、出版和發行材料科學領域和材料科學技術研究前沿的出版物和技術資料,非營利性銷售會議論文集及相關技術資料;
4 .開展材料科學技術的科學普及、繼續教育和科技人員培訓;
5.接受委托,承擔項目評審、技術鑒定、成果鑒定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材料;
6.組織材料科學與工程展覽;
7.開發、轉讓和非營利性銷售與材料科學和技術相關的開發產品;
8 .經有關部門授權,推薦、表彰和獎勵優秀材料科技工作者;
9.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
社會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團體成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員、高級會員、學生會員和外籍會員。
第八條會員條件:凡擁護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壹)會員資格(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
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或相當水平的科技人員;
2.獲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發明創造,或者在科研、生產、教學中有壹定成績和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企業管理人員。
(二)高級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1.具有正、副高級技術職稱,在材料科學與技術及相關學科領域學術造詣高、成績顯著者;
2.對我國材料科學技術做出重要貢獻的人;
3.為協會發展和組織建設做出重要貢獻的材料領域管理專家和企業家;
4.在材料科學技術方面有突出發明,或者在科研、生產、教學中有突出成績和貢獻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和企業管理工作者。
(3)學生成員
凡在校學習材料相關科學與技術,成績優異,對材料科學與技術感興趣的大四學生和研究生均可申請成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從大學畢業(研究生)或退學自然終止會員資格;取得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材料科學與技術工作的工作者可以申請入會。
(4)外國成員
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有壹定學術地位和影響,對中國友好,能經常參加協會重大學術活動的外國材料科技工作者。
(5)團體成員
1.從事科研、教育和物資生產的企事業單位,擁有壹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積極支持協會的工作;
2.依法成立的學術性社會團體;
3.指定專人作為聯系人,負責聯系本協會。
第九條入會程序
(1)個人和團體成員:
向協會提交會員申請表,經協會組委會批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放會員卡。
(2)外國成員:
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協會組委會審核,主任會議批準,由本協會秘書處出具會員證,並報中國科協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個人成員
1.本協會理事會的表決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與我們的學術活動;
3.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4.協會將優先考慮技術咨詢和服務;
5.優先或免費獲取我們的出版物和相關材料;
6.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2)團體成員
1.派代表出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推薦、提名理事候選人;
2.組織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參加和舉辦協會的學術活動;推薦分會主席和大會發言人;
3.申報學會主辦的國家級獎項和中國材料研究學會科學技術獎;
4.推薦本協會主辦的全國先進集體或個人評選出的候選團體或個人;
5.獲得協會技術咨詢和服務請求的優惠待遇和優先權;
6.有權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7.優先或免費獲取我們的出版物和相關材料;
8.加入是自願的,退出是免費的。
第11條成員的義務
(1)個人成員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協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3.密切與本協會的聯系,及時反映科技工作者對協會工作的訴求,提供有關信息和建議;
4.按時繳納會費。
(2)團體成員
1.遵守公司章程;
2.執行協會決議,積極支持單位個人會員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3.設立聯系人,負責聯系本單位的個人會員,收取會費,發放期刊雜誌,定期向協會提供本單位的科技信息;
4.按時繳納團體會費。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員需向本協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卡。會員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與本會聯系,經提示仍不繳納會費或不與本會聯系的,視為自動退出本會,在本會的執行理事、理事職務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三條
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社團章程者,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審批,並報民政部批準。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壹般來說,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進行),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3.審議批準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董事會成員必須是協會成員。理事會候選人由民主協商提名,成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選舉主席壹人,副主席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副主席中可設常務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日常工作。
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兼任其他學術性社會團體的相應領導職務。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能和權力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制定協會工作計劃,審議協會財務預決算,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5.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領導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7.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8.決定副秘書長和機構負責人的任命;
9.決定獎勵和表彰;
10.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
原則上,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集。董事無故超過兩年未出席董事會會議或未與本所聯系的,視為自動放棄董事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壹般情況下,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董事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九條
協會應設立壹個常設理事會。執行董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其人數不超過董事人數的1/3。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除第2項和第4項以外的全部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壹般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壹般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通過方可生效。常務理事無故壹年不參加常務理事會議,不與學會聯系,視為自動放棄常務理事職務。
第二十壹條
本協會主席是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如遇特殊情況,主席可委托壹名常務副主席或秘書長作為法定代表人,但須報中國科協審批並經民政部批準。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
2.在材料科學技術領域有較大影響;
3.主席、副主席的最高工作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屆滿時),秘書長的工作年齡不超過65周歲(屆滿時)。秘書長是全職的。不能專職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設專職副秘書長;
4.熱愛學習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由理事會通過,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民政部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壹屆,同壹職務最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代表本局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處理其他重要事務。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分支機構、代表處和實體的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和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處、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由壹些全職工作人員和誌願者組成。秘書長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幹人,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根據社會需要,理事會設立學術、組織、企業、獎勵、科普與教育、信息與出版和財務管理委員會;工作委員會成員(包括主任和副主任)由常務理事會聘任;工作委員會的任期與理事會的變化同步。臨時變動應按照任命程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根據材料科學技術發展和學術活動開展的需要,協會按學科、專業或會員特點設立若幹分會。分支機構須報中國科協審批,經民政部批準後方可成立。在理事會的領導下,分會負責組織本學科或團體的學術活動。分會名稱為“中國材料研究學會XX委員會”或“中國材料研究學會XX分會”。
分會是這個協會的組成部分,沒有單獨的章程。根據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中國科協《全國性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協會制定了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成立的地方材料研究學會受本協會業務指導。
第五章榮譽職務、榮譽稱號和顧問
第三十壹條
擔任過學會主要領導或對學會組織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學者,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批準,可被任命為學會名譽主席。
對曾擔任協會領導(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但不再擔任現任理事的專家學者,理事會可授予名譽理事,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擔任過本學會歷屆理事和顧問的兩院院士,以及為材料科學技術發展做出重要貢獻、學術威望高、熱心參與本學會學術活動的國內外著名科學家、學者,理事會可授予名譽理事,享受理事同等待遇。
第三十二條
對材料科學技術有重要貢獻,對協會組織建設有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學者,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批準,由理事會聘請為協會顧問。
第六章資金和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1.會費;
2.國內外單位、團體和個人的資助和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協會實行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的民主財務管理制度。常務理事會授權財務管理委員會對協會的財務工作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的執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結余經費不得在會員和專職人員中分配。
第三十七條
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合法、清晰、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財務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條
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壹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協會資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並提交全國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中國科協批準,民政部核準後,於15日內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時,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六條
終止協會的議案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審批。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中國科協和有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民政部註銷登記後,該協會即行終止。
第四十九條
在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協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發展。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協會會徽如下:
第五十壹條
協會分支機構可根據章程制定相關工作規則和管理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於2007年9月6日經第五次全國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準之日起生效。